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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法庭判例与行政裁决】

鐵路通路權 鐵路公司取消後歸地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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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4年03月27日訊】(紐約編譯報導)美國西部開發時的一項法律,引發了一百多年後的一場糾紛。在西部開發期間,美國政府將許多地塊特許給了私人,但是保留了鐵路通路權,即在需要的情況下,私人鐵路公司可以在地塊上修建鐵路。鐵路公司在馬溫家族擁有的一個地塊上有鐵路通路權,後來因為鐵路公司難以盈利,向政府申請取消鐵路通路權,獲得了政府的批准。此後,馬溫信託要求法庭聲明鐵路通路權歸地塊所有人,政府不同意。聯邦最高法院根據70年前的一項有利於政府的裁決,認為鐵路通路權是地役權,在鐵路公司取消以後,鐵路通路權就消失了,地塊所有人擁有全部的權利,政府不再擁有鐵路通路權。

1875年,國會通過了《鐵路綜合路權法》(General Railroad Right-of-Way Act),給予了私人鐵路公司在公地上的通行權,這一法律有效期到1976年,此後被《聯邦土地政策和管理法案》所替代。

《1875年鐵路綜合路權法》出台的目的是為了鼓勵西部開發,減少糾紛。在法令通過之後,美國政府陸續把一些公地轉給了安置在當地的人,但是有很多土地上的鐵路通路權已經授予給了私人鐵路公司。馬溫信託訴美國一案中,關鍵的問題是:如果鐵路公司放棄通路權,路權是屬於獲得土地的私人,還是美國政府?

馬溫1939年開始在懷俄明州福克斯園的鋸木場工作,他在1946年購買了鋸木場,馬溫的兒子在1958年開始在鋸木場工作,並從1976年開始擁有鋸木場直到鋸木場關閉。1976年,美國政府將福克斯園周圍的83畝地特許給了馬溫一家,土地特許中列明瞭一些例外,包括政府保留「鐵路通路權」。

福克斯園地塊的「鐵路通路權」在1908年已經給了LHP&P鐵路公司,LHP&P公司在1911年完成了在當地的部份鐵路建設,但公司在此後遭遇到嚴重的財務困境,在1914年到1935年間公司倒手了很多次,最後被聯邦太平洋鐵路收購。聯邦太平洋鐵路在1987年將鐵路線和通路權轉讓給了懷俄明-卡羅拉多鐵路,因為無法盈利,1996年懷俄明-卡羅拉多鐵路通知地面運輸委員會(Surface Transportation Board),表示要放棄在福克斯園的鐵路通路權,2004年地面運輸委員會批准了懷俄明-卡羅拉多鐵路放棄通路權的申請,懷俄明-卡羅拉多鐵路把當地鐵軌都扒了。2006年,政府申請司法裁決,要求聲明鐵路通路權屬於政府,福克斯園附近的鐵路通路權共涉及到31個地塊,政府與其中30個地塊的所有者達成了和解或者是獲得司法裁決,只有馬溫信託例外。

馬溫信託認為,根據普通法財產規則,信託對地塊擁有完全的所有權,而政府則認為自己仍然擁有鐵路通路權。地區法庭作出有利於政府的裁決,第十巡迴法庭對此進行了確認。馬溫信託將案件上訴到美國最高巡迴法庭,聯邦最高法院指出,最高法院在1942年曾經做出一項有利於政府的決議(Great Northern Railway Co. v. United States,315 U.S. 262,下稱「大北鐵路案」)。在這一案件中,大北鐵路在鐵路下發現了石油,所以想鑽開採鐵路下的石油,這一要求遭到政府的拒絕,政府指出「鐵路通路權只是一種地役權(easement)」,不包括鐵路以下的任何土地、資源等。聯邦最高法院採納了政府的意見,否決了大北鐵路開採石油的權力。在馬溫信託訴美國政府一案的裁決中,聯邦最高法院指出,如果鐵路通路權是地役權,根據土地法律的定義,當某一方放棄地役權時,地役權就消失了。所以根據70年前對政府有利的決議,聯邦最高法院指出,當懷俄明-卡羅拉多鐵路申請取消自己的鐵路通路權並獲得政府批准時,鐵路通路權就消失了,而地塊的所有者擁有了全部的權利。

聯邦最高法院駁回了第十巡迴法庭的裁決,並將案件發回重審。

案件名:馬溫.布蘭德特可撤銷信託訴美國(Marvin M. Brandt Revocable Trust, et al. v. United States,簡稱馬溫信託訴美國)
案件編號:No. 12-1173,美國聯邦最高法院2014年3月10日裁定。

(責任編輯:艾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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