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治通鑒》故事系列一

唐太宗論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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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譯:安歌

【原文】:上謂侍臣曰:「朕以死刑至重,故令三覆奏,蓋欲思之詳熟故也。而有司須臾之間,三覆已訖。又,古刑人,君為之徹樂減膳。朕庭無常設之樂,然常為之不啖酒肉,但未有著令。又,百司斷獄,唯據律文,雖情在可矜,而不敢違法,其間豈能盡無冤乎!」丁亥,制:「決死囚者,二日中五覆奏,下諸州者三覆奏;行刑之日,尚食勿進酒肉,內教坊及太常不舉樂。皆令門下覆視。有據法當死而情可矜者,錄狀以聞。」由是全活甚眾。其五覆奏者,以決前一二日,至決日以三覆奏;唯犯惡逆者一覆奏而已。———《資治通鑒》之《唐紀九》

【譯文】:唐太宗對侍臣說:「朕認為死刑至關重大,所以下令三次復議,是為了深思熟慮,以減少誤差。而有些司部在片刻間完成三次復議。另外,古代處決犯人時,君主常為此停止音樂減少御膳。朕宮庭中沒有常設的音樂,但常常為此不沾酒肉,只是沒有明文規定。再者,各部斷案只依據法令條文,即使情有可原,也不敢違法,這中間怎麼能沒有一點冤枉的呢?」丁亥(初二),太宗下制文規定:「判死刑的人,二天之內中央部門要五次復議,下到各州的要三次復議。行刑當天,殿中監屬下的尚食局不得進酒肉,內教坊及太常寺不得奏樂。上述規定均由門下省監督。如依法應當處死且情由可原的犯人,記下情況上報朝廷。」因此規定,很多人得以免於死刑。凡是五次復議的案件,在處決前一二天,到處決當天又要三次復議。只有犯下「十惡」的惡逆罪,只需一次復議即可。

【滴水清語】:這段故事完全顛覆了很多人的觀念,不知當下的現代文明是否也會像太宗一樣,謹慎的對待死囚。古代理念「人命關天」,不是犯下十惡不赦的大罪,一般情況不可隨意處決。若犯人的罪行真的不可赦,也要在行刑時,相關的各部司戒齋禁樂,謹慎為其送行。大唐對待死囚尚且人道,何況對待無罪的平民百姓?唐太宗對待生命的態度,盡量賦予人生的權利,給後世子孫好好上了一課。

責任編輯:章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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