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刑訊有度 太宗「錄囚」 死囚守信

作者:洪熙

大唐貞觀時期,帝王治國一流,文臣武將一流,還有一個令人懷念的「一流」,就是貞觀時期的司法頗為公正,古今都稱羨 。

調查大案 只判主謀

貞觀初年,青州發生一件謀反案。地方官員追捕叛賊,抓獲了很多嫌疑人,全部關進了監獄,一時之間監獄人滿為患。唐太宗下詔,派崔仁師前往地方,辦理這個案子。

崔仁師來到青州監獄,命獄官將嫌疑人身上的枷鎖全部去掉,讓他們洗澡、吃飯,並好言好語地安慰他們。

崔仁師詳細調查每個嫌疑人,最後查出其中只有十幾個人是此案的主謀,於是崔仁師只帶著這十幾名犯人覆命,釋放了其餘無罪的犯人。

官員覆核謀反案 犯人心服口服

崔仁師處理完案子後,將案子的細節一一陳述,上報朝廷,朝廷派使臣前往地方覆核此案。大理寺少卿孫伏伽對崔仁師說:「這件案子本來牽連了很多人,您一下子無罪釋放了那麼多人,而那些被判死刑的囚犯,今天將被處決。可是人人都想活命,誰想去死?恐怕那些死刑犯會心有不甘,我真替您擔心!」

崔仁師說:「我常常聽說,審理案子應當以仁恕為主,所以說『殺人刖足,亦皆有禮』。怎麼能夠為了自己一時的安逸,明明知道犯人有冤屈,也不想為他們伸冤呢?如果我的判決真的有誤,我情願用自己一個人的命,去換這些犯人的性命!」孫伏伽聽到這番話,慚愧地退出了公堂。

使臣奉皇命來到青州,再次提審犯人覆核此案時,這些囚犯都說:「崔公為人很寬仁,辦案公正,一點也不冤枉我們。我們願意服罪。」

太宗寬仁 減免死刑

貞觀時期,太宗對臣子說,人的生命極其貴重,人死不能復生。太宗憐憫子民,修改法律,廢除了50條死刑條目。唐太宗對死刑審核極其慎重,規定要實行三復奏,在處決犯人的當天,向皇帝報告三次,反覆核實。後來,太宗覺得三復奏還不夠,又規定了五復奏。

唐律規定,罪犯不服判決可以上訴。不服縣裡的判決,可以上訴到州;不服州的判決,可上訴到尚書省,由左右丞相詳細審判;如果還不服,就得向三司陳訴。唐朝三司推事,是由刑部、大理寺、御史台三法司長共同審理重大案件,這一制度嚴密而完備。

太宗放死囚回家過年 一年後死囚如約而至

根據唐朝司法制的規定,每到冬月,皇帝有一項重要的工作,就是錄囚。錄囚,是上一級司法機構對在押犯人的覆核審錄,以檢查下級對案件審判是否公正,是否隱匿冤情。

貞觀六年,全國判處死刑的人數是390人。年底時,太宗親自到監獄錄囚。寬仁的太宗,下了一道命令,放這些死囚回家過年,與家人團聚。太宗和死囚們約定,來年秋天他們要回到獄中,接受行刑。這些死囚都答應了。等到來年,這些死囚都如約而至。太宗皇帝心中感歎他們如此守信,就赦免了他們。

唐朝法律有刑訊的規定,刑訊每隔20天進行一次,拷打三次為止,總數不得超過200杖。

被處決的死囚,如果沒有親戚,官府要為其辦置棺木,將其埋葬在位於京城的七里以外官方指定的墓地中。

貞觀元年,唐太宗曾對臣子說:「律法,不是朕一個人的律法,而是天下的法。」唐太宗的意思是說,即使是皇帝本人,也不能隨意以個人名義,干涉法官和司法部門辦案,法官和司法部門享有獨立依法辦案的權力,不受國君的意見所左右。@*#

參考資料:

1.《唐六典卷六.尚書刑部》
2.《舊唐書卷五十.志第三十.刑法》
3.《舊唐書.列傳第二十四》

責任編輯:李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