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24年08月30日訊】(大紀元記者曾薇心編譯報導)經紀公司ADOR日前宣布撤換公司負責人閔熙珍,但她將繼續負責女團NewJeans的製作工作,然而閔熙珍表示她是遭母公司HYBE擅自解除職務。對此,閔熙珍方面今日(30日)兩度發表聲明對外說明她的合約內容,稱ADOR與HYBE對她設下陷阱。
閔熙珍的法務代理者Macoll Consulting Group今日對外發表長文聲明,談及日前ADOR對媒體發表的聲明中有謬誤與誤導人之處。該聲明談及,ADOR董事會8月27日向媒體表示,閔熙珍將繼續擔任NewJeans的製作工作,但此事以及ADOR對外發表的報導皆未經過閔熙珍本人同意。閔熙珍方面表示,ADOR當時發表的內容「只不過是誘導媒體,讓事情往對自己有利的方向發展而已」。
閔熙珍的法務代理人也在本日的聲明中談及,ADOR董事會的主席8月28日將業務委任契約傳給閔熙珍,然而合約內容卻有諸多不合理之處,如委任的契約期僅2024年8月27日至2024年11月1日,僅兩個月又六天,但NewJeans計劃在2025年舉辦世界巡迴演唱會,給她的契約期卻僅僅兩個月。
此外,閔熙珍的法務代理人所發表的聲明中也談到,閔熙珍收到的業務委任契約中,ADOR董事會(HYBE)可隨時單方面解除她的合約,甚至能隨心所欲地縮短兩個多月的合約期限,原因是合約中寫了「若ADOR判斷閔熙珍的業務執行能力明顯不足,得以立刻解除合約」,沒有任何客觀依據或標準。
「不僅如此,由於ADOR的經營狀況而使合約難以維持時,或是ADOR代表理事根據ADOR的需要判斷時,也得以立即解除合約,因此這代表ADOR(實際上是HYBE)可以隨時隨地解除合約。這是企圖在任何時間都能以任意理由(將閔熙珍)排除在該業務之外所策劃的。」
聲明也談及,雖然該公司對外聲稱「經營與製作分開」,但卻在契約中寫了「若公司判斷其營業實績非常低,得以解除合約」;而委任契約雖然為兩個月,但禁止兼任業務的期間是其六倍(一年),這都讓閔熙珍感到契約不合理。
因此,該聲明中還談及,ADOR及NewJeans在閔熙珍的領導下,獲得了優異的成績是誰也無法否認的事實,但HYBE發送給她違反常識的合約書,還要求她在30日前簽名,讓人質疑HYBE是否真的想要讓閔熙珍繼續NewJeans的業務,還是意圖讓閔熙珍拒絕接受該合約,再向媒體發布對公司有利的消息。
閔熙珍的法律代理人發表此聲明後,ADOR相關人士對韓媒表示,由於公司與閔熙珍的公司內部董事合約期是到11月1日,因此才發送了剩餘期間的合約書,但需要再共同研商之後的續約事宜。
至於閔熙珍法律代理人聲明中談及的解約條件相關內容,ADOR方面表示,該內容是防止製作人未誠實履行業務而給經營帶來巨大損失所做的防護措施,而公司考慮到閔熙珍的職責,也準備了與其他職員相同的委任合約給她,是委任合約中理所當然的條款,若閔熙珍對條款內容有不同意見,不應該以發表聲明的方式對外訴說,而應該與ADOR理事會協商,才是正常的流程。
對於ADOR的回應,閔熙珍的法務代理方再度發表聲明。該聲明首先針對ADOR表明「公司內部董事任期到11月1日為止,發送的是剩餘任期的契約書」一事回應。
閔熙珍方面表示:「公司內部董事的任期與製作業務無關。即使不是公司內部董事也可以擔任製作人,且職務也完全不同,將兩者聯繫起來反倒非常奇怪。HR專家金代表不可能不知道這一點,這只是因為缺乏說明違反常識的合約的依據所提出的藉口。公司內部董事的任期也應當根據股東間的合約延長,應保障5年。」
至於ADOR提到「解除合約的條款內容是理所當然」一事,閔熙珍方面回應:「ADOR董事會發來的業務委任合約中有很多條款可以在沒有任何標準或根據的情況下單方面解除合約。這是ADOR及HYBE簽訂的其他合約中沒有的條款。這是ADOR(HYBE)可以任意縮短兩個多月的合約期限的不公平合約。合約在相互協商下執行才是常識。」
最後,閔熙珍方面也回應ADOR談及「若對合約有意見,不應發表聲明,而應與ADOR董事會協商」一事。閔熙珍方面表示:「在沒有進行協商的情況下,先向媒體宣布或洩漏信息等,利用媒體導向對自己有利的方向的是HYBE。ADOR董事會(HYBE)在完全沒有討論製作業務及提案談判期限的情況下,要求(閔熙珍)在三天內於合約簽名。」
閔熙珍方面強調,是ADOR董事會(即HYBE)拒絕與契約當事者進行任何一次協商,而HYBE從一開始就沒有與當事人協商,而是將應該在內部整理的問題發給媒體而將此事變成問題事件,而閔熙珍方面考量本次也有可能會受到相同的攻擊,才率先公開了事實。
最後,閔熙珍方面的聲明也談及「其他無法接受的條款」,談及合約中有限制上節目、宣傳、演講等意圖明顯的條款,若閔熙珍不簽該合約,估計HYBE會向媒體表示她拒絕製作工作;若忍氣吞聲簽下這樣不合理的合約,估計HYBE又會以不合理條款為依據,稱她違反合約。為此,閔熙珍判斷此合約是繼不合理的股東合約書之後的另一項不公平合約,同時也是該公司設下另一個陷阱,因此閔熙珍不可能在該合約簽名,望大家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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