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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房東何時可以要求租客搬離?

房東可以合理請租客離開,但必須有真實的居住意圖與行為。(Shutter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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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5年12月03日訊】(記者季薇報導)在加拿大,租房市場必須遵循各省《住宅租賃法》(Residential Tenancy Act)規範。這些法律旨在平衡房東與租客的權益,既保障租客的居住安全,也允許房東在合理情況下收回房屋自用。

近期卑詩省的一名法官,推翻了仲裁員下令房東向租戶支付25,444元賠償金的裁決。

卑詩省法規

根據卑詩省《住宅租賃法》,房東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合法要求租客搬離,其中最常見的一項是:房東本人或直系親屬計劃搬入並居住在該物業。這一條款的初衷,是保障房東家庭的居住需求。

不過,法律也明確規定:房東或家人必須在合理時間內搬入。他們必須在該物業居住至少12個月。若未能履行,房東需支付租客相當於12個月租金的賠償。這樣規定的初衷,是為了防止房東濫用自住理由,僅僅為了趕走租客、重新出租或提高租金。

案例回顧

據《溫哥華太陽報》報導,卑詩省房東馮穎玉(Feng Ying Yu,音譯)於2025年1月通知租客安珀‧卡雷羅(Amber Carreiro),要求她在5月31日搬離,理由是兒子將入住。租客在3月28日提前搬走。房東在4月1日聘請油漆工人,並於4月14日至5月8日把房子粉刷一新。根據證詞,房東的兒子在5月9日搬入。

租客則表示自己提前搬走是為了方便房東兒子入住,但聽聞沒有人在她離開後立即搬入,家具直到5月27日才搬進。

房東則提交了以兒子名字開戶的燃氣帳單(4月9日至28日)和水電帳單(4月29日),以證明兒子確實入住。仲裁員認為房東提供的證據不足,質疑其子是否真的在合理時間內入住,裁定房東需支付租客超過2.5萬元的賠償金。

法院推翻仲裁

卑詩省高等法院法官溫迪‧貝克(Wendy Baker)在11月的判決中推翻了仲裁員的裁定。她指出:仲裁員過度強調房東未提供更多證據,而非合理評估現有證據。

貝克提到,驗證入住時間應以通知的生效日期(5月31日)為準,而非租客提前搬走的日期。由於聽證會距離通知生效僅數週,房東兒子尚未達到「居住滿12個月」的要求,仲裁員不應以此作為判罰房東的理由。最終,法官認定仲裁員的推理明顯不合理,撤銷原判,並要求租客支付房東的法律費。

小提醒:房東可以合理請租客離開,但必須有真實的居住意圖與行為。

簡單來說,如果房東或家人真的搬進去住,並且住滿一年,那麼房東的行為就是合理合法的。若只是假裝要住,卻實際上空置或轉租,那就屬於違法,需要賠償租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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