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2月1日訊】提到懲罰,不禁令人聯想到拳打腳踢,鞭撻棍敲等「修理」人的體罰。其實懲罰的方式很多,體罰不過是其中的一種而已,它包括給予臉色、批評、警告、斥責、罰勞役等。懲罰可以定義為︰假若個體在某一情境中,做某件事後,立即引起某些厭惡結果,在下次遇到同樣情境時,在作這種事的機率會降低。從皮亞傑和柯柏洛(Piaget和Kohlbery)認知發展理論的觀點,強調道德認知發展必先達到某一層次,才能表現出應有的道德行為,可見認知未成熟的兒童,有必要使用懲罰來禁止不良或危險行為。
懲罰的正面意義︰
就理論和實際而言,當其他輔導策略都無效時,只要運用得當,注意弊端的發生,懲罰仍不失為一種好的行為改變方法,懲罰的遊戲規則確立在孩子的認知上,在行為塑造和改變上,有遏止不良行為作用和促進良好行為的兩大積極意義︰
(一)遏止不良行為作用︰刑期無刑在於防範未然,使人不敢犯法,相對的在家裡或學校,訂有懲罰規則,使孩子因怕被罰而守規矩,在行為改變技術上就是躲避制約。
(二)促進良好行為的發生︰不可能所有兒童都是好寶寶,總有少數行為偏差,違規時施以懲罰,促使他們盡早改過向善,表現良好者越早結束懲罰,在行為改變技術上就是逃脫制約。
使用懲罰的前提︰
1、大多數孩子在正常環境下成長,沒有行為偏差問題,也就不需懲罰。
2、一部份孩子,若在良好環境成長,管教得當,或在老師和專業人員輔導得宜下,不致出現偏差情況,懲罰便用不著了。
3、行為改變方法很多,懲罰與消弱、隔離等輔導策略是並存的,少數行為偏差的兒童,當用盡其他方法都不無效時,懲罰仍不失為一個好方法。
4、懲罰雖可收立竿見影之效,但亦有缺點,應避免濫用與誤用,宜訂定規則,以降低弊端。
懲罰不僅有制止,及阻止的意義,它也是社會控制的手段,其目的是維護秩序。學校使用懲罰,旨在維護其他學生的權益,或維持學校的紀律。許多國家如英、美,法律明文規定教師可以體罰學生。讓兒童生活在無憂無慮,在受保護無傷害中成長髮育,這是人類的理想,但他們卻忽略了現實,部份小孩之認知程度很差,天生頑劣,採用耐心愛心的鼓勵誘導,仍然無效,加上大部份父母不是教育家,在愛之深、責之切的情況下,難免發生過激的情緒行為,會懲罰小孩,甚致動手打小孩,結果可能造成孩子身心受創,影響人格發展,行為更加偏差,這是衛道之士反對懲罰最有力的理由。在提倡人權自由的國家裡,出現許多難管教之少年,「愛的教育無懲罰」呼聲愈高的國家,少年犯罪也愈趨嚴重,因此愛的教育必須授權使用「愛的懲罰」,但為防範父母老師的情緒行為造成重大傷害,須嚴格訂定懲罰條款,如此才能在理想中兼顧現實。@(http://www.dajiyuan.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