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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財部新規定 企業結算申報須揭露關係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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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憬屏台北二十九日電)財政部今天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將嚴格查驗關係人交易情形,三十日起實施。根據規定,九十四年度起,企業辦理結算申報必須揭露關係人及受控交易資料,如果短漏報稅,必須補徵稅額,處以罰緩。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關係企業根據財務會計的標準訂定,包括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達50%以上的營利事業,派任在另一個營利事業的董事,合計超過另一營利事業董事總席次半數以上,列為關係企業。

賦稅署官員表示,雖然金融控股公司法及企業併購法制定後,已針對公司關係人或非關係人交易訂定相關規定,以防範企業以不合常規的安排規避賦稅或減少納稅,不過,因為關係人交易認定標準及相關調整方法不能配合建立,企業主與稽徵機關缺乏共同遵循的依據。

賦稅署官員指出,自94年度起,企業辦理結算申報必須揭露關係人及交易資料,交易總額達新台幣10億元以上或年度交易達5億元以上,前三年沒有重大逃漏稅情事,可向稽徵機關申請預先訂價協議,進行事先查帳工作,如果交易金額沒有變化,稽徵機關將依照協議條款核定交易的所得額,可降低企業稅務風險。

由於法規頒佈後,稽徵單位可追溯五年的申報資料,因此 93 年度以前關係人交易是否也會進行稽查?賦稅署官員表示,一件移轉定價查額約耗時 18 個月,因此除非稽徵單位能掌握相關漏稅資料,財政部才會要求企業提出相關文件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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