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進成﹕違憲審查,人人有責!(中)

劉進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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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3日訊】四,我們進行了一次實際的違憲審查。

2002年7月,我的住房被拆遷。我仔細對照憲法,認為杭州市的拆遷條例确實有違反憲法之處,它所規定的強制拆遷明顯違反憲法39條--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和憲法13條——國家保護公民合法住房的所有權。為此我和其他拆遷戶一起,對拆遷條例進行了一年多的違憲審查工作。

(一) 我們對拆遷條例進行違憲審查的經過。

1 我當時寫了“憲法不容違反,違憲的條例必須糾正。”“杭州市的拆遷條例是違反憲法的地方法規”等文章,公開上网,并發送政府和正規媒體,同時直接和拆遷戶、法官等作交流。

2, 2002年8月,我直接打通杭州市長公開電話,明确提出:杭州市的拆遷條例違反憲法39條。

市長電話的答复,絕沒有說拆遷條例不違憲。其答复實質是默認了條例違憲這個事實。

3 ,從2002年12月至今,我們數十次口頭和書面向省、市、區政府和人大,明确指出拆遷條例違反憲法13條39條的問題。要求糾正,要求答复。我們還把我們寫的認為條例違憲的書面意見材料,通過各种辦法直接送到數十位各級人大代表的手中。

我們從沒有接到任何關于拆遷條例并不違反憲法的明确答复和理由。

4,從2003年1月起,我們數十次向杭州的上城、下城、拱墅、中院等法院,正式提出條例違憲,強拆違憲的法律申訴。要求法院遵守憲法,維護憲法,禁止違憲的強制拆遷,維護公民的合法權利。

我們在法庭上向法官表達了最強烈的呼求:符合憲法,就是合法!違反憲法,就是違法!人民法院,決不能剝奪憲法明确賦予人民的權利。

5, 我們于2003年7月14日,由116人聯名,正式向全國人大發出了要求《對國務院和杭州市的拆遷條例作違憲審查》的建議書。在全國范圍內倡導對拆遷條例作違憲審查。(國內多家報紙和香港報紙都有公開報道,并有報紙公開報道了建議書全文)

6, 我們在拆遷群眾之間,廣泛地認真地進行了拆遷條例是否違憲的深入討論。

7,我們多次請教專家律師,商討拆遷條例是否确實違反憲法的法律問題。

8,我們始終密切關注各方報道,仔細閱讀各种專家學者有關憲法和有關拆遷條例是否違憲的大量文章,認真研究比較了各种講法道理,包括國外的一些有關拆遷与憲法的規定。力求使我們的違憲審查工作能夠做到全面、客觀、理性、公正。

9,我們与記者一同采訪有關官員,當面討論條例有無違憲的問題。

如此一年多的違憲審查工作,使我們确信,拆遷條例确實是違反現行憲法的。

(二) 我們的審查結果:

1,迄今為止,我們沒有見到或收到任何一篇文章或書面答复,有明确表示:現行拆遷條例規定的強制拆遷,是并不違反憲法的。

几乎所有的回复意見或態度,都是并無不對或實際認同這個結論——“拆遷條例确有違憲之處”。

2, 只有杭州市下城區法庭曾有一份判決書寫到:“ 給了補償了,就沒有剝奪所有權。”

但是此判決理由顯然不能成立——因為,所有權當然包含自主的處置權。用強加的補償搞強迫安置,顯然剝奪了公民對住房的自主處置權。因而強制拆遷——其剝奪或侵犯公民對住房的所有權、其違反憲法是顯然的。

3,而最能支持我們觀點的,是新華社2003年11月發表的最新權威文章:拆遷之痛!

新華社在對全國的拆遷情況進行全面調查后,得到了一句有代表性的群眾語言,寫在拆遷之痛的文章中。

請看,這句代表性的群眾語言,是這樣說的:

“房子產權是我們的,政府部門和開發商怎么有權代表我們處置和分配?”

這句話十分清楚——所有權歸公民,政府部門無權強迫處置。

其實,這句話所根据的就是憲法13條的規定,這句話所表達的就是憲法39條的精神。這句話完全符合人民是國家主人的憲法基本原則。這句話其實就是憲法!憲法原來就是在人民的心里。這句代表性的群眾語言有力說明,絕不是人民群眾沒有能力運用憲法,而是人民群眾最懂憲法,最能准确地使用憲法。那些最堅決地要堅持強制拆遷的人絕不是在代表人民!只有憲法最能夠明明白白地代表人民的意愿和心聲。

這就是人民群眾的心聲,与我們所反映的強制拆遷違憲的觀點,在根本上是完全一致的。我們應當歡呼新華社在這里完全代表了新的中央領導愛民為民尊民的正确立場。代表了共產党的正确原則。表達了廣大被拆遷的人民群眾的強烈心愿。

這篇文章于2003年11月在全國公開發表。這句代表性的群眾語言,最有力地支持了我們的違憲審查結論。

除此之外,我們确實沒有听到任何人說出過一個站得住腳的理由。能夠證明拆遷條例并不違憲。

(三) 此外,我們還在報紙上不斷看到一些權威的專家學者律師的文章,從各种不同的層面和不同的角度,指出拆遷條例确實存在違反憲法的嚴重問題。例如蔡定劍、江平、高智晟、謝光飛、張曙光等許多深受人民群眾歡迎的著名人士的大量公開文章。

而在前不久新華社舉行的一次關于拆遷問題的高層討論會,也明确提出了拆遷條例違憲的結論。

(四) 雖然,關于拆遷條例違反憲法而不肯糾正,有些官員也能提出种种具體理由,但所有理由實際都是在強調不得不違憲強拆的理由,實際都等于承認違憲。

可以說,拆遷條例違反憲法——這是一個任何人都無法否認的事實。

這就是我們一年來實際對拆遷條例進行違憲審查,得出的一個基本結論:拆遷條例确實違反現行憲法,理應糾正。

五,法院沒有理由不准公民用憲法辯護。

如上所述,當我們在法庭上根据憲法的應有地位,不同意按照明顯違反憲法的拆遷條例辦,要求按照憲法十分明白的規定,保護公民合法住房權益不受侵害時,法官們的基本態度卻是:不會采用憲法維護公民的權益,或者強行禁止公民用憲法辯護講話。

如果我們据理力爭,法官就說是藐視法庭,要拘留辯護人。

我們真是百思不得其解?法庭上明明高懸著國徽,怎么可以禁止公民講憲法!

當法官如此藐視憲法,公民為什么不應當藐視這樣的法庭!

我們不會用暴力干擾法庭,但是我們必須表明嚴正的立場。法庭的權威只能由憲法确立,憲法的權威絕不允許在任何法庭被詆毀。堅決維護憲法的尊嚴,藐視一切藐視憲法的行為,這是憲法要求人民去做的事情。憲法要求每一個中國公民都應當負起維護憲法尊嚴的責職。請法官認真思考一下憲法的這段序言。

法官憑什么禁止我們在法庭上講憲法?難道真是有什么上級規定嗎?為此,我們作了專門調查。結果發現從來就沒有這种規定。

法官們的做法只是根据一個完全過時的習慣。對此,中國憲法學的教科書說得最清楚。

1 《中國憲法學》的教科書上如此說:(莫江平主編,2001年10月出版。P57頁)

長期以來,我國的司法實踐基本不認可憲法的司法性,不承認憲法是“法”,可以用于具體案件的審理,其緣起大概是最高人民法院1955年關于在刑事判決中不宜援引憲法作論罪科刑的依据的一個批复。客觀地說,憲法沒有規定罪名和相應的處罰,在刑事案件中無法直接援引為論罪科刑的依据,但這僅僅是說明了憲法不宜運用于刑事案件,并未說明不能用于民事、行政案件,更不能由此得出法院在案件審理中不能運用憲法的結論。甚至,憲法完全不能運用于刑事案件的審理之說也是值得商確的。

從理論上講:(1) 憲法是法,理所應當成為司法机關判別是非的依据。(2) 憲法序言規定一切國家机關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准則,作為國家机關之一的司法机關不能例外。(3)當公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可以向法院訴訟請求保護,法院應依法受理。這里所講的“合法利益”自然(甚至首先)就包括憲法所規定的公民權利。

從實踐來看,普通公民大都覺得憲法离自己太遠,以致不把憲法當法。為什么呢?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們的司法机關不用他。為了鞏固憲法的最高法律地位,樹立憲法的最高法律權威,司法机關必須把司憲問題提到議事日程上來。

顯然,上述權威的中國法律專著早在2001年就有明确結論:法院回避憲法,拒絕引用憲法,根本沒有根据,明顯不合法不合理,早已應當堅決改變。

(可見,我們今天要在法庭上講憲法,法官不但不讓還要拘留,确實是過份了!應該是鼓勵的事情嘛!)

2,隨著中國民主法治進程的發展,從中央領導到普通百姓,上上下下都早已在堅決反對法官們的這种嚴重錯誤習慣了!

一年來,新一屆的中央領導人一再大聲號召和庄嚴承諾:

憲法是治國安邦總章程。

要使一切違反憲法的行為都能得到及時的糾正。

本屆政府要嚴格執行憲法。

顯然,國家最高領導是在公開鼓勵公民維護憲法,絕沒有規定公民不准講憲法。

3,請看人民日報今年的一篇重要文章:“讓憲法步入百姓家!”(2003-2-26日人民日報。里程)

文章說:“憲法是國家法律體系的基石。從這個意義上說,實行依法治國,首先就是全面貫徹實施憲法。要廣泛宣傳憲法,讓憲法家諭戶曉、深入人心,步入尋常百姓家,使廣大人民群眾認識到憲法不僅是全體公民必須遵守的行為規范,也是保障公民權利的法律武器。當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時候,憲法應該起到應有的保護作用。”

“人民群眾可以引用憲法的有關條文進行訴訟,法院也應當依据憲法的條文判案。”

請看,中國最權威的政府報紙已經講得多少清楚:可以用憲法訴訟,應當依据憲法判案。法官根本沒有理由我行我素,抓住舊習慣不放。對于完全正确的完全合法的來之最高權威的合法指示,抗拒執行。

4 再請看有關中國“憲法司法化第一案”的報道:(見2003-12-4日中國青年報第7版。“中國百年憲政之路”)。

2001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憲法保護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复》。該批复以憲法為依据,認定陳曉琪等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了薺玉??依据憲法規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權利,并造成了具體的損害后果,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許崇德(中國憲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說,寥寥數語《批复》最大的貢獻在于,首次在司法解釋中提出了司法机關應當保護公民依据憲法規定所享有的基本權利。對喚醒人們几近沉睡的憲法觀念和憲法權利意識起到了巨大作用。

這還不夠清楚嗎?最高法院已經作出了明确的示范判例,各級法院完全應當參照實行。今天,杭州法院還要拒絕公民的正當訴求,還想要拘留辯護人,這實在不是人民法院該做的事情!

5再請想一想國際慣例的問題吧。

中國必須与國際接軌。世界各國是如何對待憲法的?那一個國家的法院敢公然違反憲法呢?誰敢對公民維護憲法權利的訴求公然壓制呢?難道我們的訴求不是有十分明白的理由嗎?几乎所有的國家都毫無疑議的公認:違憲不但是違法,而且是所有違法中最嚴重的違法!我們怎么能和國際慣例整個顛倒過來做呢!把最嚴重的違法當成合法!對明明白白的違憲視而不見,把堅決維護憲法的公民視為罪犯呢?

所以,在法庭上不准公民維護憲法,禁止公民行使違憲審查的權利作申訴,實際上是沒有任何站得住腳的理由,公民有堅持維護憲法的權利,法院理當尊重憲法尊重公民,否則,就愧對這個庄嚴的人民法庭。

在這里,我們恐怕還得探討一下當年讓憲法無法正常實施的客觀原因,才可以讓人們盡快放棄這個嚴重阻礙中國法治建設的過時的習慣、違法的規矩。

當年,因為我們的政權是靠暴力革命奪取的,所以在政權之初,就不得不靠暴力來維持,以避免戰火重燃內戰再起。因為這种客觀需要,使得民主法治的憲法一時不能完全實施。這是一种類似于戰爭時期或戰后初期的非常時期。在非常時期實行非常的法律,倒也情有可原。

但是,如今已經建國五十年,中國早已進入和平年代,人民有權生活在正常的社會,完全應該拋棄非常時期的非常習慣,完全應該堅決進入法治社會的正常軌道。為此几年前我國憲法已經專門加入了“要依法治國”的新規定。現在要求立即放棄法院不講憲法的舊習慣,完全合理,完全合法,真正是与時具進的正理,促進其實現并非惡意惡行。

今天存在的台灣問題,正是一個需要大力促進中國的民主法治建設,才可能得到根本解決。我們是現代人,理當站在現代文明的立場上,為后代子孫作想,來慎重解決這個關系到戰爭与和平的嚴峻問題,一念之差,血流成河。這全是中國人民的鮮血,人民的鮮血絕不應該為開歷史倒車而流。在全世界都推行民主法治,是實現全人類和平進步文明幸福的根本途徑,也是解決全中國團結統一的唯一合理的根本途徑。民主法治是世界的潮流,民主法治毫無疑問也是中國的必由之路、必歸之途。

當年我們有大批一心為民的官員,違反憲法尚且災禍不斷。今天已經出現如此長期的嚴重腐敗,再容忍違反憲法更是給人民造成了無法忍受的痛苦。今天,中國已經沒有任何理由再容忍違反憲法的習慣存在了!實現依法治國,堅決清除腐敗,已經成為今天全中國人民最迫切的共同心愿。

今天中國存在的嚴重問題,是長期不能得到有效抑制的權力腐敗。腐敗不能得到抑制,就是因為憲法未能得到堅決實施。腐敗嚴重破坏經濟建設,只有堅決根除嚴重腐敗,經濟建設才可能健康持續的向前發展。我們決不能再用秦始皇修長城的方式搞經濟建設了。那是決不會給人民帶來幸福的。當今世界丰富的物質文明,無不是在憲法之治下才取得最巨大的進步。唯有憲法可以根治腐敗、穩定國家、健康持久地發展經濟,唯有憲法可以給人民帶來文明、發展、和平、幸福。這是今天全部世界文明發展史的清楚昭示。

所以,很清楚,在我們已經進入和平發展的新時代,在我們的人民已經長期遭受到極左与腐敗的切膚之痛,我們再沒有理由不放棄法院不講憲法的舊習慣,我們再沒有理由不堅決樹立起憲法的最高權威。尤其是在高懸著國徽的庄嚴的人民法庭里。

我們懇請請法官尊重憲法,懇請法官尊重人民,懇請法官尊重法庭上庄嚴的國徽。在依法治國已經正式寫入憲法的今天,法院确實再沒有理由不准公民用憲法辯護了。 @
(后接下)
2003/12/18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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