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銀行
【大紀元3月7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日前修正「外國銀行在台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擴大外商銀行的「存款總餘額」核算基準,使外商銀行在台的放款與投資限額大幅提高,有助活絡國內證券及不動產市場。
財政部金融局說明,目前外商銀行從事放款與投資業務的限額,是比照本國銀行規定,以現行存款總餘額為核算基準,但因為外商銀行在台灣是以分行的型態經營,與一般本國銀行的規模無法相提並論,其吸收存款從事相關放款業務的能力與運用資金投資有價證券的空間,如果繼續仿照一般本國銀行的規定,已不敷其業務經營的需要與特性。
金融局表示,基於外銀管理實際業務需要及資金來源的穩定性考量,因此決定適度放寬對外商銀行的規定,將上述所謂的「存款總餘額」的核算基準,計入其母國總行匯入的營運資金、母國總行的授信額度已動用部分、與其各海外分行的1年期以上定期聯行存款,由於存款總餘額的核算基準擴大,外商銀行的放款與投資限額也跟著擴大。
金融局進一步說明,這項放寬措施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協助外銀解決其分行承作放款業務(包括住宅建築放款)所面臨的限制,對於促進活絡我國不動產交易市場,提升國內有效需求以提振景氣,有正面效益,並且可擴大外商銀行在台分行承作投資及放款業務的能力,強化外銀對於台灣市場的貢獻與參與程度。
另外,財政部也說明,上述規定的修正,只是變更外國銀行在台分行核算投資及放款限額的計算基準,屬於管理層面的彈性規範,並未變更銀行法對於存款的定義。 (http://www.dajiyuan.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