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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主計處:法令明文限制退休公務員領雙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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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楊嘉慧台北四日電)針對立委質疑,退休公務員領雙薪預算,每年浪費新台幣八千萬元,台灣行政院主計處指出,為避免支領月退休金的軍公教、政務人員再任財團法人職務,支領雙薪,造成不公,相關法令已有明文限制。經檢視各財團法人函報的支薪情形,尚無違反法令規定。

主計處說,立委所指的委辦費及補助款一千二百三十六億元,並非全數用於財團法人。其中委辦費是指委由本機關以外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等學術研究或辦理本機關法定職掌業務的各項費用。補助款是指各機關對所管特種基金、地方或外國政府或對國內外民間團體或個人的補助、捐助、獎助及處理公務發生的損失、補償或賠償費用。

主計處表示,依照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及施行細則明定,支領月退職酬勞金再任政府捐助經費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財團法人職務者,應停止領受月退職酬勞金及停辦優惠存款。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並無限制公務員退休後,不得再任民間企業或政府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職務。

主計處說,銓敘部為合理規範退休公務人員再任於財團法人情形,已於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通令規定,退休公務人員再任於創立基金由政府全額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且其再任期間待遇全數由政府預算支給,並達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現為新臺幣三萬一千二百元,停發月退休金及停辦優惠存款。

國防部及教育部也分別就軍人及教育人員支領月退休金者,作相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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