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8月10日訊】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一審判處張林有期徒刑五年,剝奪政治權力四年。和許多熟悉中國大陸政治案件審理現狀的讀者一樣,我對這個結果並不十分意外,我感興趣的是蚌埠中級法院的張林案判決書是如何完成有罪論証的。
我讀過許多這類案件的判決書,老實說沒見一個案件的判決是依照嚴格的司法程序建立起嚴密的証據體系完成論証的。黃琦案、羅永忠案、杜導斌案等等莫不如此。那麼,張林案能不能有所突破?
費了一天的時間我終於拿到了張林案的判決書,我不能不說,跟上述那幾個案子比起來,張林案的有罪論証竟然如此不堪,像魯迅筆下的九斤老太所抱怨的,一蟹不如一蟹。如果說黃案、羅案、杜案是判決書羅列的証據不足以証明三位作家有罪,那麼,張林案的判決等於沒有列舉任何有關聯的、有証明力的証據証明張林犯有顛覆國家政權罪。
稍有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罪名的認定需要一個論証過程:首先是建立起証據體系,形成証據鏈條從而証明犯罪事實﹔然後將犯罪事實適用於法律條文﹔最後推出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構成某一罪名的結論。具體到本案,指控張林犯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需要構建如下証據體系:
1、有直接証據証明張林有顛覆國家政權的主觀故意﹔(比如找到張林在日記或者公開聲明中聲稱自己的政治理想就是推翻社會主義制度,顛覆現政權的証據)。
2、有充分、客觀、具體的証據証明張林採取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實施了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
3、有充分、客觀、具體的証據証明張林的煽動行為給國家安全造成了具體的、客觀的危害﹔並且這種危害達到了構成犯罪的程度。
4、這些証據的來源必須合法,其真實性必須經過法庭的質証得到確認。
隻有完成上述証明體系,才可以得出張林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結論,否則,根據無罪推定的原則,張林不能定罪。
我們現在來看看蚌埠中級法院是如何論証張林有罪的。
判決書列舉的証據是:
1、被告人張林對起訴書指控其使用計算機利用互聯網向《大紀元》“博訊新聞網”等多家網站發表含起訴書指控的6篇署名文章及接受境外電臺“希望之聲”採訪的事實供認不諱。並對偵查機關從互聯網上下載的6篇文章的內容予以確認﹔
辨析:張林對自己所寫文章和接受境外電臺採訪的實事供認不諱,並不是對自己的行為構成犯罪供認不諱,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這隻是証據的形式,要証明犯罪,還需要証據的內容說話。
2、偵查機關從安徽省電信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提取的電腦登記上網協議証實,張林使用的計算機於2003年1月12日在該公司注冊登記上網﹔
3、偵查機關制作的現場勘查筆錄証實,作案地點位於蚌埠市禹會區大慶新一村130棟106號張林住所,打開房間內的電腦進行瀏覽,發現大量署名張林的文章。現場提取電腦主機(無機箱蓋,內有SeagateST340016A硬盤一個)和顯示器﹔
4、安徽省公安廳皖公鑒字〔2005〕001號電子數據鑒定書証實,通過使用專用電子數據取証工具對檢送的ST340016A硬盤進行取証,發現該硬盤ZG存有編輯的DOC文檔126個,其中含有《全軍覆沒》、《九評共產黨》讀後感、《不再沉沒的火山》﹔提取了該計算機上網日志、上網網頁、郵件31個及內容與境外人員聯系的電話、電子郵件地址“dizhi.doc”文件。証明張林利用該臺式計算機撰寫稿件,通過電子郵件向境外網站或給個人投稿,同時使用 linzhang1963yahoo.com、zhanglin1963hotmail.com電子信箱與境外人員聯系。
5、安徽省公安廳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處出具的網絡監控証明書,証實2003年8月至2005年1月被告人張林在《大紀元》、《博訊新聞網》發表了百余篇文章,其中包含起訴書指控的6篇文章﹔
6、偵查機關將張林接受“希望之聲”電T採訪內容制作成CD─R光盤。2005年4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作出〔2005〕公物証鑒字1552號物証鑒定書,証實送檢的CD─R光盤是談話錄音,檢材錄音中的被採訪人是樣本錄音中的張林。公訴人當庭播放該CD─R光盤,張林對其承載內容沒有異議﹔
7、公訴機關當庭出示的現場照片、安徽省公安廳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處提供的張林在《大紀元》、“博訊新聞網”等網站發表文章時的原始網頁,經被告人張林辨認無誤﹔
上述証據隻証明張林是6篇文章的作者,與希望之聲電臺通過電話,通過網絡給境外媒體投稿等活動﹔沒有証明文章本身包含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內容或者投稿和通話行為同等於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8、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1990〕刑初字第026號刑事判決書証實,1991年2月13日張林因犯“反革M宣傳煽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
辨析:這個証據對本案定罪沒有任何意義。隻是在罪名成立的前提下對量刑有意義。
這就是蚌埠中級法院的証明體系,我們可以看出,甚至連本案構成犯罪所需要的一個証明要求都沒有達到。
我們再來看蚌埠中院的論証: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林曾因犯“反革命宣傳煽動”罪被處刑,刑滿釋放後仍對社會主義制度不滿,在互聯網上向不特定的用戶直接散布虛假事實、制造謠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其行為已危害了我國國家安全,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
辨析:
1、判決書稱張林因犯“反革命宣傳煽動”罪被處刑,刑滿釋放後仍對社會主義制度不滿。沒有任何証據証明,是典型的“誅心”之論。
2、上述提到的六篇文章,判決書中沒有列舉出任何內容証明張林“向不特定的用戶直接散布虛假事實、制造謠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如此結論,實屬無中生有。
3、只有形式,沒有具體內容的所謂“証據”,如果可以“証明”犯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為什麼不可以“証明”構成誣告罪、誹謗罪、栽贓陷害罪?
讀了蚌埠中院的上述論証,我們是不是可以這樣下結論:它對張林構成煽動國家政權罪根本就沒有進行論証?
大陸司法界有則笑話,叫:你辯你的,我判我的。蚌埠中級法院對張林案的判決又有了新的發明,叫做:有証據有罪,沒有証據也有罪!
2005年8月3日於青島 @(http://www.dajiyuan.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