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貿小辭典:ILO—國際勞工組織

【經貿小辭典-國際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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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貿小辭典:ILO—國際勞工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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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解釋

國際勞工組織(ILO;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成立於1919年4月12日,是國際聯盟的凡爾賽條約下唯一還倖存的組織。總部設於瑞士日內瓦。1946年10月2日召開29屆國際勞工會議時,通過加入聯合國成為其專門機構,現有178個會員國。

國際勞工組織主要工作是促進各國勞工工作環境與生活水準、福利與教育的改善,倡導勞資合作、解決勞資糾紛,促進經濟與社會的安定。其並以公約和建議的形式,訂定了基本勞工權利的最低標準,包括:集會結社的自由、集會結社的權利、勞資雙方的談判、廢除強迫勞動、機會和待遇的平等,以及其他和勞動相關議題範圍的標準。

常見相關新聞報導

1、國際勞工組織指台灣不能加入海事勞工公約:
國際勞工組織在2006年2月23日通過劃時代的「海事勞工公約」,台灣雖為世界第10大航運國,但台灣不能成為公約締約國,因根據聯合國規定,ILO只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該公約首要目標在提供全球120萬名海員的權利,其中包括就業條件、工作與休息時數、設施、娛樂設備、食物、健康保護、醫療照顧、福利與社會安全保護等。

2、勞工組織:全球遭強迫勞動勞工逾1,200萬人:
國際勞工組織在2005年5月11日首度發布有關全球強迫勞動問題概況的研究報告,指出全世界有超過1,230萬名遭強迫勞動的勞工,他們為剝削者創造的產值高達320億美元;強迫勞動現象在亞洲最為猖獗,主要是在尼泊爾、印度和巴基斯坦,當地仍有大量奴工,因窮人深陷債務時被迫以工作償還雇主的借款。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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