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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運前 台灣記者赴中國採訪只需受訪者同意

2007-01-17 18:40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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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妍君北京十七日電)中國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今天表示,過去台灣記者到中國大陸採訪,需事先向國台辦或各級台辦申請,取得同意後持審批通知書辦理入境。依照新規定,今後台灣記者只需徵得被採訪單位或個人的同意即可。

國台辦新聞局副局長兼發言人楊毅在例行記者會中表示,中國最近頒布施行「北京奧運會及其籌備期間台灣記者在祖國大陸採訪規定」,規定第三條所指的「主管機關授權的機構」是指香港中國旅行社、澳門中國旅行社等辦理台灣居民來往中國大陸通行證簽註的單位。

他指出,因此,未來台灣記者在辦理簽註之前,應事先與被採訪單位或個人聯繫,「這是我們簽註單位核發簽註的依據。」

這些新的採訪規定從今年一月一日起生效,到二零零八年十月十七日夏季奧運和殘障奧運閉幕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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