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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大紀元11月2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二十一日電)台灣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一、四、十一、十四條條文,將眷村文化保存列入眷改基金適用範圍;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無償獲核定為眷村文化保存之土地,應依都市計畫法辦理等值容積移轉國防部處分,且經管及維護支出由申請保存的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
院會下午三讀修正通過的眷改條例部分條文是由中國國民黨籍立委朱鳳芝(桃園縣)及前民主進步黨籍立委李文忠等共同提案,眷改基金成立目的除加速更新老舊眷村、照顧原眷戶及中低收入戶、協助地方政府取得公用設施用地改善都市景觀外,增列「保留眷村文化」文字。
眷改條例原條文明訂國軍執行眷村改建時,明定應興建住宅社區或處分,修正條文第四條增訂「或為現況保存」文字,各地方政府得擬具保存計畫向國防部申請,由國防部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選擇並擬定審核辦法。
同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前項辦法公布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申請期間不得再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之規定指定相關文化資產;其經國防部核准申請後,不得撤銷、變更、廢止保存計畫。
第十一條規定,獲核定為眷村保存土地時,國防部應將用地無償撥用地方政府,經撥用之土地與建物管理機關為申請保存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直轄市、縣(市)政府獲無償撥用之土地,應依都市計畫法辦理等值容積移轉國防部處分。
第十四條增加眷村文化保存支出,以眷村文化保存開辦之軟、硬體設施為限,其經營、管理及維護支出,由申請保存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