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雪梅閻小同律師事務所專欄

國務院提議在訪問學者項目中增加實習學生類別

張雪梅律師

【大紀元6月9日訊】美國國務院(Department of State)最近在聯邦公報(Federal Register)上發表修改J-1訪問學者項目有關規定的提議,提議在訪問學者項目有關規定中增加大學實習學生的類別。

提議的修改一旦採納將會在訪問學者項目有關規定中增加大學實習學生的新的類別,允許正在就讀或新近畢業的在外國的大學生作為實習學生參與交換訪問學者項目。符合條件的大學生在每個學位級別(degree level)都可以在學生實習項目中有長達12個月的實習。目前此修改提議還在徵求意見階段,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在2007年8月6日前通過郵遞或電子郵件提出意見。
  
國務院計劃發佈一份涉及交換訪問受訓者和實習生(exchange visitor trainees and interns)的過渡性規定(Interim Final Rule),在訪問學者項目有關規定中增加大學實習學生的類別。私營組織可以贊助那些在美國境外的大學在校生或過去12個月內畢業的大學生到美國參加有組織有引導(structured and guided)的工作實習項目。這些工作實習項目應當與實習生的學習專業相同。提議的規定與目前適用於美國大學的交換訪問學者項目大致相同。
  
新增加的大學實習生類別適用於在美國以外的有資質(accredited)的高等教育機構的學生。符合條件的實習生可以在每一個學位級別參加長達12個月的學生實習項目。例如,一個到美國來參加學生實習項目的外國的本科生可以在美國逗留12個月。同一學生在取得碩士學位,更換專業,或攻讀新的學位時又可以在美國參加12個月的實習。
  
新增加的大學實習生類別的要求主要包括﹕實習生必須為其DS-2019表格中所列的主辦機構(sponsor)所接受,並且在美國主要是從事實習工作而不是從事就業或為顧主提供服務﹔實習生必須在其學習的外國大學裡成績及格(in good academic standing)﹔並且該實習生在完成學位要求的實習項目之後將回到外國的母校。
  
新規定同時涉及到主辦方(sponsor)和任何與主辦方簽約協助招納、挑選、審核、介紹、安置、訓練或評估參加實習項目的外國學生的第三方的責任。主辦方必須與第三方簽訂書面合同,規定在所有涉及到交換學者項目事項中雙方的關係。任何第三方必須提供Dun & Bradstreet 號碼。主辦方還必須對第三方進行審查。另外新規定還涉及到對外國實習生將具體工作的政府或非政府機構的要求和審核。
  
新規定將允許實習學生在實習期間和在訓練和實習計劃(Trainingand Internship Placement Plans, T/IPP)的範圍內全時工作,此工作可以支付工資或其他補償,也可以不支付工資。新規定禁止主辦方將實習生安置在非技術工作,需要或涉及照看孩子的工作 ,航空領域的工作,任何涉及到看護或接觸病人的工作,或任何超過20%以上為文秘性質的工作(clerical work)。
  
這個新規定目前還在徵求意見階段。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在http://www.regulations.gov/index.cfm 上讀到提議的全文。有意的讀者還可以通過電子郵件或郵遞的方式提出對新規定的意見。電子郵件的地址為﹕jexchanges@state.gov,郵遞的地址為﹕U.S. Department of State, Office of Exchange Coordination and Designation, SA-44, 301 4th Street, SW., Room 734, Washington, DC 20547。
  
本文僅為有關法律信息介紹,不為本所法律意見。如需個案法律諮詢,請與張雪梅律師聯繫,電話﹕(770)457-5888,電子郵件 ﹕info@zylawyers.com, 網址﹕www.zylawyers.com, 地址﹕Zhang & Yan Law Offices, 2971 flowers Road South, Suite 265, Atlanta, GA 30341.(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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