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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盼台立院修法 让末期病人能善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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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1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名玺台北14日电)当病人生命将尽,医生该尽力延续肉体生命,还是让病人尊严离开?一群在医疗前线奋斗的医生今天呼吁,修正安宁缓和医疗条例,不要用维生器具拖住末期病人,无法善终。

国民党籍立委杨丽环上午在立法院召开公听会,探讨当末期病人生命将告终时,能否由亲属同意后,撤除所有维生器具与方法,让末期病人有品质、有尊严的离开人世。

与会的成功大学医学院护理系专任教师赵可式说,现行法令规定,只要末期病人在意识昏迷或无法清楚表达意愿前,未立意愿书,就无法在生命最后关头由家属出具同意书,撤除维生器具与方法。他们希望透过修法,让未立意愿书末期病人在最后关头时,可经家属同意后,撤除维生器具与方法。

赵可式播放数张末期病人图片,在无法撤除维生器具情况下,几位末期病人事实上已死去,有的下半身出现尸斑,有的身形扭曲,难以辨视正常躯体,但维生器具却仍维持病人呼吸与心跳,造成病人必须一直活下去;医生在法令规定下,担忧医疗纠纷,就算家属不忍,也无法撤除维生器具,对病人跟家属都是折磨。

在加护病房奋斗逾20年的阳明大学附设医院内科加护病房主任陈秀丹说,国外医生看到台湾的情况,不解为何要把病人折磨成这样;台湾诅咒仇家常用“不得好死”,但医生和病人无冤也无仇,病人“不得好死”的情况却常出现的加护病房。

台大医院神经外科专任主治医师黄胜坚认为,同意不继续使用维生器具,并非放弃末期病人,而是既然已是无效医疗,应让病人尊严的离开,这是只有生命末期才适用,其他情况下,医生一定会尽力救治病人。

台大医学系教授陈荣基表示,修法除让在加护病房的医生,能在家属同意后,撤除末期病人的维生器具,也希望能把意愿书注记在健保IC卡内,效力视同正本,让急诊室医生看到健保IC卡后,评估急救医疗效果,真的无法救治时,不要折磨病人,让病人可安宁往生。

现行安宁缓和医疗条例第7条规定,不施行心肺复苏术,应符合2要件,一为应由2位医师诊断确为末期病人;二是应有意愿人签署之意愿书,但未成年人签署意愿书时,应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同法第3条定义“末期病人”,指罹患严重伤病,经医师诊断认为不可治愈,且有医学上之证据,近期内病程进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心肺复苏术”指对临终、濒死或无生命征象之病人,施予气管内插管、体外心脏按压、急救药物注射、心脏电击、心脏人工调频、人工呼吸或其他救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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