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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拔管 海外亲属也要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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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丽婷台北10日电)立法院三读修正通过安宁缓和条例。卫生署今天说,已插管末期病人,医师若评估治疗无效,由病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家属共同同意拔管,就算亲人众多或家属在海外,都要书信签署。

立法院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安宁缓和条例,已插管的末期病人意识不清时,可由病人的配偶、子女、孙子女、父母提出终止施行心肺复苏术。

卫生署医事处处长石崇良受访表示,这等于是提供末期病人第3次善终的机会。

石崇良解释,以往末期病人善终,也就是不施行心肺复苏,有2次提出的机会,首先是民众在健康时,预立意愿书,由本人同意末期不急救;但若错过预立同意书的机会,当医师评估病人急救也无效的状况下,家属可以出具不急救同意书,直接进入安宁缓和,不进行不必要急救措施。

不过,石崇良说,过去发生很多状况是,病人先前未预立不施行心肺复苏手术的意愿书,而在急救前家属尚未赶到医院,或家属一开始犹疑希望继续急救,当患者插管后,就无法拔管,病人、家属都面临痛苦挣扎。

他说,这次修法后,就算末期病人已经插管,在医师评估为无效医疗状况下,病人的配偶、子女、孙子女、父母的共同同意下,并将相关资料送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就可拔管。

但若末期患者有众多子女、孙子女,是否也需一一同意?或亲人在海外,无法当面签署同意书,该如何处理?石崇良说,原则上所有人都必须同意,如何实行,施行细则将一一明订,例如户口名簿等文件,或海外亲人以书信同意等方法。

另外,资料送交医学伦理委员会后,未来也将订定是由委员采多数决或共识决来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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