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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护照免签赴欧35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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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01月10日讯】自2011年1月11日起,只要持凭内载有国民身份证统一编号的有效中华民国(台湾)护照,即可前往欧洲35个国家及地区短期停留,不需要办理签证;停留期间为每6个月内累计不超过90天。

为帮助国人了解以免签证方式赴欧洲35个适用申根公约国家与地区应注意的相关规定与事项,中华民国外交部已参照欧盟法规汇编“欧盟予我国人免申根签证待遇询答集”,即日起分别登载于外交部及领事事务局网站,欢迎国人上网查阅。若国人需要更多相关讯息,亦可洽询计划前往的欧洲国家相关驻台机构,或至欧洲经贸办事处网站查阅。

外交部提醒国人,欧盟免申根签证待遇只适用于短期停留,国人若计划在申根区停留90天以上,或前往工作,仍必须先办妥适当签证再启程。任何有关申请申根签证的疑问,请向欧洲各国相关驻台机构洽询。

欧盟予台湾人免申根签证待遇询答集

1. 免申根签证待遇何时生效?

答:民国100年1月11日零时起生效,以进入申根区首站(含转机)的当地时间为准。

2. 以免申根签证待遇可进入哪些欧洲国家及地区?

答:国人可以免申根签证方式进入的欧洲申根区国家及地区包括:(1)申根会员国(25国):法国、德国、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丹麦、芬兰、瑞典、斯洛伐克、斯洛维尼亚、波兰、捷克、匈牙利、希腊、意大利、马尔他、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冰岛、挪威、瑞士。(2)欧盟会员国但尚非申根公约完全会员国(3国):罗马尼亚、保加利亚、赛普勒斯。(3)其他国家(非属申根公约会员国,但接受我国人适用以免申根签证待遇入境者,共计5国):列支敦斯登、教廷、摩纳哥、圣马利诺、安道尔。(4)其他地区(申根公约会员国之自治领地,并接受我国人以免申根签证待遇入境者,计2地区):丹麦格陵兰岛(Greenland)与法罗群岛(Faroe Islands)。

3. 以免申根签证待遇进入申根国家的停留期限为何?如何计算?

答:(1)国人以免签证方式赴申根国家停留期限为每6个月内总计可停留90天。(2)计算方式为:自国人入境申根国家的当天【即护照上第1次(最早)以免签证入境申根国家的入境章戳日期】起算,在6个月内,单次或多次短期停留累计总天数不得超过90天。(3)在国人可以免签证方式前往的35个申根国家(地区)中,保加利亚、罗马尼亚、赛普勒斯3国因尚未成为申根公约完全会员国,我国人在该3国的停留天数应个别分开计算,且均不与在其他32个国家(地区)的停留天数合计;也就是说,国人可以分别在○1保加利亚、○2罗马尼亚、○3赛浦勒斯、○4其他32个申根国家(地区)各自的6个月内累计停留90日,待保、罗、赛3国成为完全申根会员国后,即与其他申根会员国合并计算。

举例:(以下案例为原则性说明,详细计算方式因申根各国执行实务宽严不一,请向拟前往国家的驻台机构确认。)

(1)小华自2011年1月11日以免申根签证方式入境申根国家后,单次最多可停留到何时?若小华于同年1月30日出境后又于3月1日入境,最多可停留至何时?
说明:以小华的情况而言,自其2011年1月11日入境起算,单次入境最多可停留90天,因此可停留至4月10日(因2月为28天);若于同年1月30日出境,因已停留20天,之后再于同年3月1日入境,则最多可再停留70天(至同年5月9日止)。

(2)小明自2011年2月1日首次入境申根国家后,中间曾多次出入境,至同年6月30日已累计停留70天,之后于同年7月20日再次入境,是否只可停留至同年7月31日届满6个月期限即必须出境?或是无须出境可直接继续停留并重新开始在同年第2次的6个月期限内停留90天?
说明:小明可无须出境继续停留,并自同年8月1日开始,以下一次的6个月期限合并计算可停留天数。由于单次停留最多不得超过90天,而小明自7月20日重新入境,至7月31日止共停留12天,所以小明从2011年8月1日起至2012年1月31日的接下来6个月期间内,至多只能停留78天(90-12=78)。

4. 我在某申根国家的居留证或所持申根单国长期签证仍有效,是否可以在居留证或长期签证到期后,直接享有免签证待遇继续在申根区停留90天?

答:您可以在居留证或长期签证到期后,直接享有免申根签证待遇并继续在申根区停留90天。例如您的居留证于2月3日到期,则您可自2月4日起的6个月期间内以免签证方式继续在申根区停留90天。

5. 如果我已经有一个有效的申根签证,在免签证生效后还能在申根区停留多久?

答:须视申根签证类型及您在免申根签证待遇生效前持凭该签证在申根区内已停留天数而定,请迳向当初核发您申根签证的驻台机构洽询。

6. 以免签证方式进入申根国家可从事何种活动?

答:免签证停留期间可从事包括访问、观光、探亲、洽商、出席会议、训练课程、参展、求学等短期活动。若您欲改变停留目的或延长停留时间至90天以上,皆必须先行出境,并向相关国家驻台机构或各该国在您目前居住国家的使领馆申请签证。

7. 赴申根国家从事何种活动需先在台申请签证?

答:国人如拟赴申根国家工作(包括90天以内的短期工作)或长期居留、求学、探亲等活动(停留超过90天以上)均须先在台湾向拟前往国家的驻台机构申请相关签证,若为旅居国外的国人,则须在国外居住地向拟前往国家的使领馆申请相关签证。

8. 何种护照持有人可享欧盟免签证待遇?护照效期有无特殊规定?

答:内载有国民身份证统一编号的中华民国有效普通护照持有人可享免申根签证待遇,包括持用我国晶片护照及机器可判读护照(MRP)持有人;持用外交及公务护照者,请自行向拟前往国家的驻台机构询问。另外,国人在离开申根国家当日,护照须仍具有3个月以上的效期。

9. 我想以免申根签证方式前往申根区观光旅游应准备什么文件?

答:免签证待遇并不代表可无条件入境申根区短期停留。国人以免签证方式入境申根区时,除须出示内载有国民身份证统一编号的中华民国有效护照外,移民关通常可能要求提供:旅馆订房确认纪录与付款证明、亲友邀请函、旅游行程表及回程机票,以及足够维持旅欧期间生活费的财力证明,例如现金、旅行支票、信用卡,或邀请方资助的证明文件等,建议国人预先备妥并随身携带。

另依据欧盟规定,民众若携未满14岁的儿童同行进入申根区时,必须提供能证明彼此关系的档或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书,而且所有相关档均应翻译成英文或拟前往国家的官方语言。相关细节请向拟前往国家的驻台机构询问。

10. 我想到申根区短期进修、洽谈商务、参展、参加竞赛、出席会议,移民关是否可能会要求出示其他档?

答:除了上述第9题所建议备妥的档外,移民关亦可能视您计划在欧洲从事的活动性质,要求检视其他证明档,例如:(1)从事短期进修及训练: 入学(进修)许可证明、学生证或相关证件。(2)商务或参展:当地公司或商展主办单位核发的邀请函、参展注册证明等文件。(3)从事科学、文化、体育等竞赛或出席会议等交流活动:邀请函、报名确认证明等文件。若有相关疑问,请于启程前向拟前往国家的驻台机构洽询确认。

11. 即便备妥相关证明档入境申根国家之国人,是否仍可能遭拒绝入境?

答:申根国家移民关官员具相当裁量权,即便国人备妥所有相关档,若移民官员(1)怀疑可能赴欧从事与短期停留目的不符的活动;(2)可能对会员国的公共秩序、公共卫生、内部安全等造成威胁;(3)过去曾被拒绝入境,均仍有可能遭拒绝入境。若您在入境时遭逢困难,可洽我驻当地代表(办事)处协助。

12. 国人如遭拒绝入境,可否申诉?

答:可。若遭拒绝入境,移民官员将给予载明被拒绝入境原因的文件,但移民官员仍会立即将被拒绝入境者遣返回原出发地。

13. 若入境时移民官未在护照上盖入境章,未来是否会影响出境或下次入境?

答:是。为利移民官员计算旅客可停留天数及期限,请国人务必注意在入、出境申根国家时,确认海关官员已在您护照内核盖入、出境章。

14. 若移民官发现有逾期停留情况,是否会列入纪录?未来会否会拒绝再次入境?

答:是。逾期停留在出境时会遭移民官员在申根资讯系统(SIS)及各申根会员国境管系统上通报,并可能影响下次再入境申根国家的权益。

15. 6个月内至多停留90天的期限届满后可否延期?

答:原则上不得直接在当地延期,少数特别情形如天灾、重病…等因素并向当地员警机关出示相关证明文件者或可例外,否则,仍应依法在停留期限届满前离境。

16. 以免申根签证待遇赴欧是否仍须购买旅游医疗保险?

答:旅游医疗保险并非以免申根签证方式入境的必要条件,但是由于欧洲医疗费用昂贵,为保障国人旅游期间自身的安全与权益,建议国人出发前购买合适的旅游医疗保险,如有疑问,请向拟前往国家的驻台机构询问。

17. 以免申根签证待遇入欧可否在申根国家工作或打工?

答:否。不得从事任何工作(包括度假打工)、受薪及打工行为,即便工作期间在90天内,仍须事先申请相关签证。

18. 何处可以获得在申根国家旅游的资讯?

答:申根会员国驻台机构及相关国家的外交部、内政部移民局及观光局网站。

19. 入境欧盟(申根国家)随身携带的现金有无限制?

答:以现金 1万欧元(或等值货币)为上限,超过该额度须于入境时申报。

20. 国人如在欧洲国家发生紧急事故,该如何求助?

答:可拨打我派驻当地代表处(办事处)紧急联络电话请求协助。我驻欧各机构的紧急联络电话请自外交部(www.mofa.gov.tw)及外交部领事事务局(www.boca.gov.tw)网站查询;此外,国人亦可与“外交部紧急联络中心”联系,该中心24小时专人值机的旅外国人急难救助专线电话为:+886-800-085-095。

21. 欧盟为何决定给予我国民免申根签证待遇?

答:欧盟及其27个会员国经审慎评估我国移民风险、护照安全及国境管控等因素皆符合欧盟相关规定后,同意修改欧盟相关法规(regulation),将我国自需要申根签证方能入境申根公约地区的国家改列为免申根签证国。

2. 我所获免申根签证待遇是否可能会遭到取消?

答:欧盟定期召开会议对已获免申根签证待遇的国家进行评估,若该国国民未遵守欧盟相关规定的案例过多,免签措施亦有可能遭到检讨取消。

23. 欧盟予我免申根签证待遇的好处是什么?

答:以目前我国每年赴欧平均31万人次,每人申请90天以下申根签证需60欧元,90天以上申根签证需99欧元的费用计算,我免申根签证待遇生效后,我国人每年将可省下至少10亿台币的申根签证费用,且预期未来因访欧人数增加,将节省更多。另外,我众多台商因长期居住在中国大陆地区,若无免申根签证待遇,依申根签证规定,居住大陆地区每年超过半年者,须在大陆申请申根签证,需时冗长且手续繁杂。至于在大陆地区每年居住未超过半年的台商,则依规定须返台申请申根签证,然因该等台商往返两岸频繁,亦未必有足够时间在台停留等候签证,凡此均对台商访欧取得商机及旅游方面,造成相当大的困扰。在欧盟予我免申根签证待遇实施后,这些困扰已一并解决,大幅提升我在陆台商赴欧的便利性并有利即时取得商机,效益甚大。

24. 欧盟予我免申根签证待遇后,我国在全球获免签(落签)待遇的情形如何?

答:欧盟予我免申根签证待遇生效后,我国民可以免签证或落地签证前往的96个国家及地区将涵盖我国人最常前往的大多数目的地,较马总统上任前我所获免签证(落地签证)待遇国家及地区数增加43个,共成长81%(按:97年5月时有53个,100年1月有96个),占每年我出国人次总数的68.02 %。

25. 未来是否有其他国家可以给予我国免签证待遇?

答:为进一步争取扩大国人享有免签证待遇,外交部已锁定我国人最常赴访的美国、澳大利亚、马来西亚、菲律宾、越南及缅甸等6国,争取给予我免签证待遇;另外,外交部并拟藉甫洽获免申根签证待遇的机会,顺势推动我台商发展愈显活跃的欧洲西巴尔干半岛6国,以及英国、荷兰与法国的海外省及属地共18个。以上30个国家及地区将作为我争取免签证的优先目标,提升并扩大我国民赴国外从事商旅的便利性。

国人赴欧旅游请备妥上述相关证件及证明档,并请注意在外旅游的人身及财物安全,如需紧急急难协助,请与我国政府派驻当地的驻外馆处联系或拨打24小时紧急联络电话+886-800-085-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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