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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弃养? 动保法有修改空间

─动物保护专题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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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 8日电)“啥!饲主可以合法将不养的宠物送去收容所?”爱猫人士陈小姐对这条规定感到讶异。台湾动物社会研究会主任陈玉敏说,“是来讨论饲主弃养动物到收容所问题的时候了”。

根据动物保护团体统计,动物保护法自民国87年上路以来,有114万2012只流浪狗被抓进收容所,其中96万只死在收容所。

许多爱护动物的人士根本无法想像,收容所除收留被捕捉来的流浪动物外,饲主也可以将不想养的宠物送进收容所。陈小姐问,“难道他们不知道12天没被认养的话,宠物会被安乐死吗?”

动物保护法第14条确实明定,“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依据直辖市、县(市)之人口、游荡犬猫数量,于各该直辖市、县(市)规划设置动物收容处所,或委托民间机构、团体设置动物收容处所或指定场所,收容及处理下列动物…”,其中一项即“饲主不拟继续饲养动物”。

也就是说,饲主可以光明正大地把饲养的动物送进收容所,且不受任何罚锾。

动保人士黄泰山表示,当时订定这条法的原因,是动保团体认为,如果没让动物可以送到收容所,饲主还是会弃养,动保团体考量送进收容所的动物还有机会被认养。

黄泰山指出,收容所里弃养的动物数量非常大,弃养大宗是繁殖场,也有一些在乡下出生的小狗,饲主还打电话给捕犬队,直接送到收容所,也是造成收容所拥挤的原因。

黄泰山进一步指出,送进收容所的狗,经过一两天会得犬瘟,死亡率很高。

即使未因病死在收容所,被认养的概率微乎其微。

黄泰山认为,除非动保制度建立完整,否则不可能解决弃养问题。如果修法让饲主不能将不养的动物送进收容所,饲主还是会把动物丢到外面,弃养问题还是无法解决。

陈玉敏认为,13年前动保人士推动订定的“动物保护法”非常辛苦,当时的社会氛围是“人都顾不来了,还推什么动物保护?”

她指出,法律订定的是社会底限,社会在进步,,她不认为这条规定不会改变,现在也到了社会要来面对这个问题的时候了,“藉由这项讨论,唤醒大家的动保意识”。

不过,陈玉敏忧虑,不希望届时变成社会两极化的讨论,“形成意气之争”;有些人会认为,他们没有养宠物,为何要利用整个社会资源?

因此,陈玉敏认为,社会应该要导入一个观念,即买卖狗的人要负担多一些责任、提高买狗和卖狗代价,例如提高税率。

她举德国为例,德国当时也为流浪狗过多问题所苦,现在则规定,民众要提出养狗需求,业者才能繁殖。

此外,台北市动物保护处规定,如果饲主将不拟饲养的动物送至收容所,动保处向饲主收取新台币2400元代办领养费用。

陈玉敏认为,民众不养时,要不要付相当罚金,可以讨论;如果不收取罚金,因为收容所办理须付出一些行政成本,也可以收取行政规费。

黄泰山则说,应该要成立一个动物保护司,地方有动保司分支,有足够人力,并建立完整动保制度,动物均植入晶片,才有办法抓到弃养者;在这些前提下,有关饲主可将不养动物送进收容所的这条规定即可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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