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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100亿 台强制设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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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2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潘智义台北22日电)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局今天表示,以往资本额新台币500亿元以上的上市柜公司,须强制设2名以上独立董事,未来拟修订规定,资本额达100亿元应设独董。

证期局今天预告修正“公开发行公司应设置独立董事适用范围规定”,拟扩大强制设独立董事的范围,只要上市、柜公司资本额达100亿元,即须强制设独立董事。

不过,金融控股公司、银行等特许行业,只要股票公开发行,不论资本额多少均须设独立董事。

依据证券交易法第14条之2规定,已依法发行股票的金融控股公司、银行、票券、保险、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综合证券商及上市(柜)期货商,暨实收资本额达新台币100亿元以上非属金融业上市(柜)公司,应于章程规定设置独立董事,其人数不得少于2人,且不得少于董事席次1/5。

依证券交易法第181条之2规定,依前点规定须设置独立董事者,得自现任董事或监察人任期届满时,才开始适用。

但已依法发行股票的证券投资信托事业、非属上市(柜)或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的综合证券商及上市(柜)期货商,及实收资本额达100亿元以上,未满500亿元非属金融业上市(柜)公司,现任董事、监察人任期如在2011年届满,得自2011年选任的董事、监察人任期届满时才开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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