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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消基会:定型化契约 购屋下订前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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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05月24日讯】(大纪元记者陈玮臻台北报导)5月一向都是消费者购屋的旺季,对此消基会今(24)日也提醒民众,内政部已对成屋及预售屋买卖定型化契约进行修改,民众除注意重视定型化契约的5日审阅期;雨遮、屋檐部分可登记为所有权不得计价及房屋面积有误差可互相找补外,中介业者应提供消费者选择交付“斡旋金”或“要约书”的资讯,否则若购屋发生纠纷,除民众可拿回斡旋金外,依〈公平交易法〉第24条规定,中介业者将会被处以罚锾。

消基会法律委员会召集人陈汝吟提醒民众,在购买房屋时,须重视定型化契约的审阅期间,依内政部公告的审阅期间至少为5日,而与中介公司订立的委托销售契约,则至少为3日,因此,若建商或中介公司违反规定,其条款不构成契约的内容。

但要注意的是,业者契约书上印制好的“抛弃审阅期间”或“我已携回契约并审阅完毕”等类似消费者抛弃审阅期间或已行使权利等条款,但即便不动产经纪人单方面记载抛弃文字,并要求消费者在上直接签名,该抛弃条款仍属无效,因此消费者也不要以为签名就已成定局,而乖乖吃闷亏。

另外也要确认买卖范围和使用限制事项,如楼顶平台、法定空地、露台等空间,是否为住户所共同拥有,且对房屋的“现况”必须调查清楚,在瑕疵部分也必须在合约中注明处理办法,避免发生买屋之后发现有严重问题,而求偿无门。

陈汝吟也提到斡旋金及要约书的问题,她表示,过去中介公司经常使消费者误以为看屋亦或“谈价”必须先与中介公司签定斡旋金契约并交付一定金钱,这也使得一但消费者看屋后反悔,也会被中介告知斡旋金已交付屋主为定金,契约已成立,若有不愿覆行签订不动产契约,则会被没收斡旋金等。

她强调,内政部规定,中介业者应提供消费者公平自由选择交付“斡旋金”,或使用内政部所颁“要约书”之资讯,如果房屋中介业者提出斡旋金要求,却未同时告知消费者亦得选择采用内政部版要约书,及斡旋金契约与内政部版“要约书”之区别及其替代关系,此时消费者除可要回已付的斡旋金外,中介亦恐将被依违反“公平交易法”第24条规定被罚锾。

不过,陈汝吟也提醒民众,由于“邀约书”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卖方如果同意邀约书的出价时,买卖契约便正式成立,民众千万不能因为没有先付钱,就随意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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