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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光电失策 台监院纠正经济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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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叶素萍台北8日电)监察院调查发现,经济部规划太阳光电的趸购政策及设置管理办法,有严重瑕疵,违反诚信原则,损害政府公信力与形象,今天纠正经济部。

监察院指出,政府去年将太阳能发电趸购费率由“签约日”改为“完工日”引发业者和“养水种电”农民反弹,监察院今天通过监委赵荣耀、刘玉山提案、纠正经济部。

监委赵荣耀表示,此案凸显决策过程未事先考虑到配套措施,使得政府原本的德政美意,因配套措施不周延而损害政府公信力,相关机关应以此为鉴,避免类似失信于民事件再次发生。

纠正案文指出,经济部99年4月30日修订发布施行“再生能源发电设备设置管理办法”,容许业者申请再生能源发电设备经认定后由签约至完工,期程可长达2.5年时间,且签约后连续趸购20年,完全无视太阳能发电装置建设期程短及光电产品价格急速下滑的特性。

纠正案文说,这项办法施行不到半年,就发现业者申设量失控、延后完工,以求厚利,造成全民电费负担将巨额增加等严重问题,相关机关才仓促修正趸购费率及其计算公式,引发厂商抗争,显示经济部规划太阳光电的趸购政策及设置管理办法,有严重瑕疵。

纠正案文指出,经济部于99年12月17日公告修正“中华民国再生能源电能趸购费率及其计算公式”时,事先既没有与业者协商,也没有预拟配套措施,违反诚信原则,致生抗争,损及政府形象,经济部行政欠缺严谨,难辞其咎。

纠正案文表示,经济部公告修正费率及计算公式时,没有考虑太阳光电设置必需的时程,预先给业者合理缓冲时间,引发抗争后,才在立法院决议下,给业者延长2个月的完工时间,显见行政考量欠周。

另外,纠正案文也指出,屏东县林边、佳冬乡农民参加“养水种电”专案,因经济部片面将收购太阳能发电趸购费率由签约日改为完工日,引起业者反弹和农民恐慌,经济部曾允诺100年2月15日决定专案处理方案,却再次失信于民,损及政府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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