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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案申报门槛 台公平会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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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2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吴静君台北27日电)由于并购案,并购公司持股及股东关系复杂,并且外界对并购之后,对市场竞争影响的意见不一致,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重新检讨并购案的申报门槛,近期征询学者专家意见。

根据公平交易法第6条规定,持有或取得事业的股份或出资额,达到被并购事业具有表决权或资本总额的1/3以上,就要向公平会申报,而且资金来源是投资事业具有“控制与从属关系”的事业一起计算。

不过,公平会官员表示,现在公司的投资结构复杂,让投资金额达到股本1/3难以认定,例如集团转投资子公司还有投资其他公司或孙公司,或者是透过其他关系人所投资的事业的资金等,现在控制与从属关系的事业已经愈来愈难以认定,因此检讨“控制与从属关系”是否符合现况、是否合宜。

另外,公平交易法第11条规定,并购结合主要事业市占率超过1/3,并且结合之后,其中一个事业市占率超过1/4,都要向公平会申报。

官员表示,若依照市占率当作申报门槛,确实比较清楚、明白,但是现在商业活动复杂,有些并购案汇流更多事业,虽然有些事业未达市占率门槛,却造成市场价格上的压力,所以得重新思考。

官员指出,对于申报门槛中,并购案的“控制与从属关系”定义以及是否要对市占率调整,现在仅是初步检讨的阶段, 目前正在征询专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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