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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倾斜屋提告 法院判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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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赖又嘉台北3日电)陈姓女子买屋后,发现屋子倾斜,认为卖家未事先告知,愤而提告要求减少买屋款。法院审理,认为房屋的倾斜程度轻微,未达减少房屋价值程度,一、二审均判陈女败诉。全案定谳。

根据台湾高等法院今天公布的判决书指出,陈姓女子在民国98年11月间,花了新台币510万元向刘姓女子买下位于新北市三重区1间房屋,双方于12月交屋后,陈女在1月间装潢房屋时,发现房屋倾斜,找来土木技师检测,发现房屋倾斜率达1/82及1/77。

陈女不满刘姓卖家事先未告知房屋倾斜,认为卖家恶意隐瞒瑕疵,买屋价金过高,愤而提告要求减少104万元买屋款。

刘姓卖家则向法院主张,陈女在1月间发现房屋倾斜,却直到3月底才通知要求返还买屋款,自己并不知道房屋倾斜,并不是故意不告知。此外,卖家认为,房屋倾斜程度轻微,并未达到减少房屋价值,或危险不堪居住的程度,认为陈女主张无理。

法院一审时,判陈女败诉,陈不服提起上诉,高院合议庭认为,陈女所买的房屋是屋龄已达23年的中古屋,屋体难免因长期居住或地震等因素,有破损、倾斜现象,且该栋房屋仍有其他住户,就算房屋因老旧而倾斜,也非目测可以发现。

高院合议庭认为,陈女居住房屋期间并未发现异状,而是在装潢房屋时,才发现倾斜,倾斜率也未达应重建房屋的标准,认定房屋倾斜程度轻微,未达减少房屋价值或效用的程度,仍判陈女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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