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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任表姐虐死女儿 母判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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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10日电)李姓女子3年前带着4岁女儿北上与两名周姓表姐同住,却放任表姐虐死女儿。最高法院今天以伤害致死罪判处李女8年徒刑,两名周姓表姐分别遭判处3年、12年徒刑,全案确定。

法院判决指出,李姓女子民国98年10月初,带4岁女儿从台南北上找工作,寄宿在两名周姓表姐位于新北市芦洲区住处,但两名周姓表姐不满女童常瞪人,并欺负周女的女儿,再加上李女常独自外出,将女儿放在家中不顾,因而常拿木棍殴打女童,李女也放任女儿遭欺负。

判决指出,98年10月底因女童偷跑到住家楼下的日本料理店,被店员发现身上多处瘀青,报警处理后,员警上门告诫周女,周女因而变本加厉,更常掌掴、殴打、踢踹女童,甚至将女童摔往地上、墙上,并担心女童哭喊被邻居发现,拿胶带封住女童嘴巴,或在出门上班前捆绑女童手脚,丢在置物柜中。

判决指出,98年11月间,周女又以相同方式殴打女童,李女不顾女儿哭喊,没有阻止就出门上班,直到下班回家才发现女儿已无呼吸心跳。李女因想将女儿送医遭表姐阻止,竟在女童身边放置冰块,缓和尸体腐化速度,甚至在3天后,上网询问该怎么处理4岁小孩遗体,遭殡葬业者察觉有异,报警处理。

法院一审时,认为周女不当管教打死女童,以伤害致死罪判处周女有期徒刑12年,周女胞姊被以剥夺行动自由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李女则因放任女儿遭殴死,合议庭认为她枉为人母,也以伤害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案件上诉高院后,高院合议庭仍判处3人相同刑度;最高法院今天驳回上诉,全案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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