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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自经区货物内销 总额1成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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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吴佳颖台北16日电)财政部说明在自由经济示范区内储存与简易加工货物,卖到国内、国外所得可免营利事业所得税,但当年度卖到国内货物,仅有总营业收入1成免征,超出部分仍要缴营利事业所得税。

外界关切的自由经济示范区租税措施,修正的规划方案仅包括:外国货主于示范区内从事货物储存或简易加工,外销营业收入100%及内销占营业收入的10%免税;外籍专业人士免申报最低税负制的海外来源所得与前3年薪资减半课税;以及台商海外股利或盈余汇回示范区实质投资免营所税等。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针对“自贸港外商如何取得免征营利事业所得税优惠”做说明。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外国营利事业或其在中华民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自设或委托自由港区事业在自由港区内从事货物储存与简易加工,并将货物卖到国内、国外的所得可免征营利事业所得税。

不过,若当年度出售到国内货物,超出当年度国内外加总总额的10%,超出的部分仍要征营利事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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