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友 加州房地产律师

解约房客 我该怎么办?

【大纪元2013年03月23日讯】解约房客 我该怎么办?

问:我于三藩市购买了一栋两层的独栋住宅屋,该房子是有受租控条例管制的,楼上是出租给七十岁左右的夫妇,楼下则出租给一位八十岁左右的单身男士,每位已居住于该房子十年以上的时间,楼上与楼下的住户各有进出口,楼下房间与厨房是没有许可(permit)加建的。

由于购买该房子是供我家庭使用的,我希望能够与房客解约,但是我知道租控条例规定我需要支付搬迁费给房客,我想知道我需要支付多少搬迁费?因为我的经济能力有限,如果搬迁费太昂贵的话,我或许可以先搬到楼上住,楼上有三个卧房而楼下却只有一个。我听说假如房子中有的房间是没有permit的,我或许可以向政府申请除去不合法加建的厨房及房间,进而借此理由迫迁楼下的房客,这么做的话,我还需要付搬迁费给楼下的房客吗?

答:一般来说,三藩市的租控条例允许房东收回房子来给自己或近亲使用,但是房东必须支付约5,000元的搬迁费给每一位住户,包括与房东没有租约关系的人士,但是每一个居住“单位”最多不超过约15,000元。老年人(年满60岁以上)、残障者、及儿童(未满十八岁)需另多付给每位约3,000元。所以,你需要支付约16,000元的搬迁费给楼上的租客,以及8000元给楼下的。

租控部门及法院两者都很可能会认为你的房子有两个“单位”,原因是楼上、楼下的住户是两个家庭,而且各有分开大门。但是三藩市的租控条例还特殊规定,年满60岁且已居住10年以上者拥有“受保护地位”,并且所出租的是两个单位以上,除了要支付以上费用外,搬进去居住的房东或近亲当中的人中,至少一位以上也必须年满60岁。

假如你家庭没有任何一位年满60岁的话,从策略上而言,你应设法与楼上的住客先达成协议,有必要的话,稍微多付一些费用来鼓励楼上的住户先搬离,你随着搬进去住一阵子,继续向楼下的住户收租,这么做可让你先把房子拿来自用,同时也可享有一段时间的租金收入,并且把出租单位从两个削减成一个单位,将来你若改变主意连楼下的也要收回的话,你就不再愁以上的特殊规定的限制。

若你考虑除去楼下的无permit房间作为理由来迫迁楼下租客,务必三思而行,有时候这么做会引发房客作出反弹动作﹐如向政府告密其他非法建造。

(陈建友律师中文部落格www.kennytanlaw.com/blog/,800-499-4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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