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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简化办社会救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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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3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曾盈瑜台北31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社会救助法部分条文,将团体、法人及个人纳入有义务提供申办社会救助资讯对象。

提案修法的中国国民党籍立法委员苏清泉在提案说明表示,现行法律规定,低收入户及中低收入户的审核认定条件,包括家庭总收入、动产及不动产总额等,其中动产包括存款及投资金额,投资人拥有的股票、基金总额也须列入审核身份重要依据。

现行条文规定,为办理社会救助业务所需要的资料,主管机关得洽请相关机关提供,机关不得拒绝。

苏清泉说,现行法规定须提供资料的相关机关不包含私人公司行号,造成审核低收入户、中低收入户资格困难。修法将团体、法人及个人纳入有义务提供资讯对象,民众可省下向台湾集中保管结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资料时需支付的行政作业费用。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规定,为办理社会救助业务需要的资料,主管机关得洽请相关机关、团体、法人或个人提供,受请求者有配合提供资讯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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