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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申请长照 拟须接受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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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伟婷台北6日电)立法院社环委员会今天审查长期照顾服务法草案,朝野有共识,申请长照服务应接受评估,接受医事照护者,应有医师意见书。

立法院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审查长期照顾服务法草案,拟健全长照服务体系的发展、品质,保障接受长照服务者的尊严及权益,并使长照制度完备的法源基础。

初审达共识条文明定,民众申请长照服务,应由照顾服务管理中心或县(市)政府评估;接受医事照护的长照服务者,应经医师出具意见书,并由照管中心或县(市)政府评估。

中国国民党籍立法委员苏清泉受访时表示,如果使用辅具等一般的长照,仅须由照管中心评估;但若涉及复健、维生仪器等医事照护,就必须有医师的诊断和意见书,避免若涉照护纠纷却没有相关资料处理。

初审达共识条文明定,长照服务分为到宅服务的居家式;在社区设置一定场所提供日间照顾、家庭托顾;提供全时照顾或夜间住宿的机构收住式;提供家庭照顾者支持的定点、到宅支持服务等。

初审达共识条文明定,长照人员非登录于长照机构,并由该机构报所在地主管机关核定后,不得提供长照服务;但不包含已完成指定训练的长照服务人员,并依其他相关法令登录的医事人员及社工人员,报经主管机关同意者。

为避免资源不均,初审有共识条文也明定,中央主管机关应定期办理长照有关资源与需要的调查,并考虑多元文化特色,与离岛偏乡地区特殊处境,订定长照服务发展计划及采取必要的奖助措施。

条文明定,中央主管机关得划分长照服务网区,规划区域资源、建置服务网络与输送体系及人力发展计划,并得于资源过剩区,限制长照机构的设立或扩充;于资源不足区,应奖助办理健全长照服务体系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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