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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重罚运彩监守自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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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3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曾盈瑜台北30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运动彩券发行条例部分条文,运彩员工违背职务谋求不法利益,损及发行委托机构,处1年到7年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罚金。

民国100年发生运动彩券科技公司主管监守自盗案,以“停售后重新开售”手法,操作4期“大四喜”及3期“大三元”,兑领3期大四喜奖金约52万余元。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明定运彩发行机构、受委托机构应建立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并确实执行,相关办法由主管机关订定;如果发行机构、受委托机构未建立内控制度或未确实执行,可处200万元到1000万元罚锾。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规定,发行机构、受委托机构员工,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损害发行机构、受委托机构利益,而发生违背职务行为,导致发行机构或受委托机构财产或其他利益受损,可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罚金。

结伙3人以上犯罪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罚金。未遂犯也罚。

发行机构、受委托机构及其员工,如果对检察或司法调查隐匿或抗拒,查证属实可处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锾。

此外,三读通过条文新增规定,运彩发行机构在发行运彩期间,除有正当理由、报经主管机关同意,应依主管机关定遴选条件达成销售目标。未达成者,应补足盈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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