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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国税局:预售屋属权利买卖 非房地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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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7日报导】(中央社台北7日电)台北国税局表示,民众买预售屋,但在预售屋尚未完工交屋前,即转手出售,属于权利交易,其所得应并入出售年度的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而非属不动产交易所得。

国税局官员说明,民众购买预售屋,若仍在兴建中即出售,代表尚未交屋,也尚未办理移转登记,因此并非该房地产的所有权人,此时出售的属“房地移转请求权”,也就是俗称的预售屋“红单”。

因此,纳税义务人出售预售屋的所得,是将该权利出售所获得的利益,属于所得税法第14条规定之财产(权利)交易所得,纳税人应以交易时的实际成交价,减除原始取得成本与费用后的余额为所得额,并入出售年度的综合所得税申报。

官员表示,纳税人如未依规定申报经稽征机关查获,除补税外,倘查得漏报所得额超过25万元,且漏税额超过1万5千元,将依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处罚。

官员举例,某民众于98年时,以总价新台币3800万元买入预售屋,于建物兴建完成前,即以4600万元出售,经扣除转让手续费、中介费及相关成本费用150万元,获得利益650万元即为财产交易所得,应并入100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

官员表示,如该民众未依规定申报而经稽征机关查获,将依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就所漏税额分别处以2倍或3倍以下罚锾。

官员呼吁,纳税义务人如有出售预售屋,获得财产交易所得一定要诚实办理申报,如果有漏报情形,应尽速办理补报,以免遭补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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