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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迁厂自动离职 台劳动部:可领失业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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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5年12月08日讯】(大纪元记者庄丽存台北报导)为保障劳工权益,劳动部8日表示,劳工因雇主迁厂而选择自行离职,不论雇主是否已提供必要的协助,仍属于《就业保险法》之非自愿离职,在失业期间可依法申请失业给付。

实务上有雇主基于经营成本搬迁工厂,劳工不愿意变更工作地点而选择自行离职,但因雇主已有提供免费住宿及交通费用补贴等必要协助,未违反劳动契约,衍生是否认定为非自愿离职争议。

劳动部表示,考量就业保险目的在保障非因劳工本身原因而离职之就业安全,并不以雇主资遣劳工或违反劳动契约等可归责于雇主的离职事由为限,迁厂即为《就业保险法》所定非自愿离职事由之一,且变更工作地点对劳工及其家人日常生活势必产生相当影响,因此,作成行政函示。

劳动部强调,若企业“迁厂”后,即使雇主已提供必要的协助而未违反劳动契约,仍属非自愿离职,不影响劳工失业给付权益。◇

责任编辑: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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