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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设有限合伙经营型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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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8日报导】(中央社台北18日电)立法院经济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有限合伙法草案,创造具有法人格的有限合伙营利事业组织样态,提供企业经营多元弹性型态,适合应用于专案型事业,如影视文创、创投或私募基金。

经济部提出的修法说明指出,目前营利事业组织型态大致分为具有法人格的公司及不具法人格的独资、合伙,传统公司的设计以永续经营为目的,强调经营者责任,但对公司设立、经营及股东权利义务事项,缺乏弹性,已无法因应知识经济时代需求。

经济部表示,合伙不具法人格,在实务运作上,对合伙的经营造成困扰,也间接降低合伙的竞争力,且合伙人对事业须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对于未实际参与经营的合伙人承受过大经营风险,立有限合伙法有助改善这样的状况,提供企业经营另一个多元弹性的组织型态。

初审通过条文明定,有限合伙是以营利为目的,其组成应有1名以上对有限合伙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及1名以上就其出资额对有限合伙负责的有限合伙人。

为利有限合伙募集资金,初审通过条文明定,公司得为有限合伙的合伙人,但如公司为普通合伙人,考量对公司的权益影响甚钜,应取得股东的同意或股东会决议。

为使合伙关系稳定,初审通过条文明订,除合伙契约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人的加入,应经全体普通合伙人的同意,普通合伙人加入,应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

初审通过条文明定,普通合伙人因死亡、出资额经法院强制执行、除名等原因而退伙;但普通合伙人于退伙后,对于其退伙前有限合伙所负债务,仍应负责。

经济部书面报告指出,顺利立法后,如果未来有导演想筹资拍电影,可以导演、编剧或电影制作人担任普通合伙人,投资人为有限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签订契约,约定电影行销、制作及利益分配。单纯的投资人仅就出资额负有限责任,并依契约约定分配利益,但不得介入电影拍摄决策。

若顺利完成立法,经济部预期可增加投资者对商业组织选择性、普通合伙人是实际经营业务者,出资得以现金、现金以外财产,也可以以信用、劳务出资,可充分发挥人力成本,对盈余分派也比较有弹性,且有限合伙具法人格,在行使权利义务及实际运作较为便利,也可跟国际接轨,吸引外国资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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