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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取得奖酬员工股份基础给付 缓课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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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12月01日讯】(大纪元记者曾汉东台湾宜兰报导)财政部北区国税局宜兰分局表示,依据产业创新条例第19条之1第1项规定,公司员工取得奖酬员工股份基础给付,于取得股票当年度按时价计算全年合计新台币500万元总额内,其依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之所得,得选择全数延缓至取得年度次年起之第5年课征所得税,一经择定不得变更。但于延缓缴税期间内转让其所取得股份或账簿划拨至开设之有价证券保管划拨账户者,应于转让或办理账簿划拨之年度课征所得税。

宜兰分局说明,奖酬员工股份基础给付订有限制转让期间者,于股票可处分日当年度按限制转让期间届满次日之时价计算新台币500万元总额内,其依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之所得,适用上揭规定所定延缓缴税期间应扣除该限制转让期间,于剩余延缓缴税期间届满之年度课征所得税。

宜兰分局指出,所称奖酬员工股份基础给付,指发给员工酬劳之股票、员工现金增资认股、买回库藏股发放员工、员工认股权凭证及限制员工权利新股等股份。所称转让,指买卖、赠与、作为遗产分配、公司减资销除股份、公司清算或因其他原因致股份所有权变更者。

责任编辑:郑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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