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眉陈更:“杨乃武与小白菜”与长沙许、张冤情之对比

( 国大何益?此等冤情,难达帝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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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03月07日讯】同治年间,杨乃武与小白菜被怀疑通奸杀夫,在刑讯逼供下认罪,身陷死牢,含冤莫雪。此案惊动朝廷,在数度更审后虽还予清白,然而两人受尽酷刑折磨的悲惨遭遇,令人不胜唏嘘。此案为清末四大奇案之一。笔者近日研究,深感清末乃农业社会,人情、信息、社会关系、办案手段都较为简单,其所谓奇案、冤案,从程度上说都远不及长沙许俊伟、张建英合同诈骗一案。

现介绍杨乃武与小白菜一案,与许张之案作比。

<一、“杨乃武与小白菜”案件梗概:

杨乃武,字书勋,又字子钊,浙江省余杭县余杭镇澄清巷人,家世以种桑养蚕为业,性格耿直,为癸酉科乡试举人,人称“杨二先生”。为人耿直,指斥恶官,得罪知县刘锡彤。

小白菜,即毕秀姑,绰号小白菜,为葛家童养媳,长得白皙秀丽;因穿白衣绿裤,人称“小白菜”。缘家贫,小白菜与丈夫葛品莲无处居住,租杨乃武家房屋栖身。杨乃武教毕秀姑识字念经,于是街坊有“羊吃白菜”的流言。

小白菜的丈夫葛品连有流火宿症。同治十二年(1873年)十月初七,葛品连旧病复发。又两日,葛品连暴毙,因气候温暖,尸体多乌紫,验尸仵作认为是砒霜毒杀。知县刘锡彤拷讯小白菜,诱使小白菜承认与杨乃武通奸,谋杀亲夫。小白菜不堪拷掠,供称初五日杨乃武送砒霜,毒死其夫。

同治十二年十月十二日,知县刘锡彤将杨乃武三次夹棍。杨乃武数次昏死,屈打成招。刘锡彤将供词“死者口鼻流血”改为“七孔流血”,并将一等人犯押解杭州府继续侦讯。

杨乃武之兄证明初五日杨乃武在外有事,根本不在余杭城里,如何送药;杨乃武招认从爱仁堂钱老板那里购得砒霜,可爱仁堂是小店,不曾卖过砒霜。刘锡彤仗着与杭州知府陈鲁关系亲密,又经多次严刑逼供,对错误差池,一一弥补。

最后陈鲁以通奸杀夫之罪判决“杨乃武斩立决,小白菜凌迟处死”。同治十二年十一月初六,上报浙江按察使蒯贺荪。

杨家不服,到杭州喊冤告状,可官官相护,没人听他们的。杨乃武胞姐杨淑英(菊贞)后到北京告状,刚至都察院,被“截访办”截住,问都不问,交回地方处理。

杨淑英曾在兵部右侍郎夏同善家做过保姆,很受同情,透过夏同善与刑部分管浙江司刑狱林文忠将案卷送至军机大臣兼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大臣翁同和手里。翁认为疑点重重,在老佛爷面前道说。后慈禧太后下旨,刑部令浙江巡抚杨昌浚重新审讯,并遣监察御史王昕私访民间,得知爱仁堂并无砒霜可卖。

此前,杨昌浚用夹棍夹断了杨乃武的腿,杨乃武再次屈打成招,遂固其前案。监察御史王昕将私访民间所得情报照知杨昌浚后,杨昌睿为保面子和曾参加审讯的官员们的乌纱帽,竟依仗左宗棠拥兵边疆之势,仍以“通奸谋命”上奏。

清廷委浙江学政胡瑞澜为钦差大臣,重审此案。但胡对刑法无知,敷衍上谕,刘锡彤又用重金贿赂了胡瑞澜左右官员,继续严刑逼供。小白菜受不了烧红铜丝穿乳极刑,再次诬供杨乃武指使杀人。胡瑞澜以为:“案经反复推究,供词佥同,并无滥刑逼供之事。即照本律科断,杨乃武斩立决,小白菜凌迟处死。”

监察御史边保泉对胡瑞澜的做法看不惯,上奏朝廷,弹劾胡瑞澜覆审草率。

同治十三年(1874年)九月,杨淑英第二次进京,由夏同善引荐,求遍浙江籍在京官员三十余人。夏同善会同王昕亲自上疏,为杨乃武平反。同年十二月十日,《申报》载:“本馆近两日连录余杭詹氏都察院奏请敕刑部覆审呈稿一纸。此案干系重大。核其大略:‘该县民葛品连于十月初九被乃武妻小白菜加毒毙命,葛品连母疑而告县,呈内唯毕氏是指。知县验勘讯情,拟以举人杨乃武与小白菜通奸,与伊夫构嫌,因办毒药使该氏毒死其夫。’”其它多报亦登出。

光绪二年(1876年),刑部尚书桑春荣亲审此案,开棺重新验尸。葛品莲棺椁由浙江迅速运到北京,为保全证据,每到一地,层层加封。在刑部任职六十年的老仵作照《洗冤集录》说法,证实葛品连并非毒发身亡,乃得病而死,只是骨头表面发霉。光绪三年二月,震惊朝野的“杨乃武与小白菜”案宣告终结,杨乃武与小白菜获无罪出狱;但因在狱中多次被严刑拷问,已一身伤残,而且连功名也不能恢复。

清廷对涉事官员的处置以宽大为怀。除刘锡彤发配黑龙江充军(未登程而身亡)之外,胡瑞澜、杨昌浚以下三十多名官员均只处以撤职处分。他们大都是出身湘军的“两湖派”将领,左宗棠的“两湖派”势力因之而受到打击。此案中有江浙派与两湖派斗争之说,因翁同和等主张彻查此案的官员为江浙派。

在此事上,上海的新闻报章《申报》,连续报导此案,计80余篇,矛头直指朝廷官官相护,暪上欺下,是中国媒体实行舆论监督的滥觞。同时亦惊动两宫太后与恭亲王奕䜣,下令重审此案。

所未述及者,爱仁堂老板钱坦,作为证人理应在重审中出庭,但稍在此前,被关入狱中,蹊跷死亡。

杨乃武晚年以植桑养蚕度过余生,1914年9月患疮疽,不治身死。毕秀姑回到余杭,出家为尼,法名“慧定”,卒于1930年。

二、许俊伟、张建英案件梗概

这起合同诈骗案涉及三位当事人:章胜汉、许俊伟、张建英。其中,张建英和章胜汉是湖南省慈利县同乡。

经张建英介绍,2004年9月章胜汉认识了许俊伟。之后,许和章成为合作伙伴——双方的合作起始于转让和受让一块土地的使用权。

许和章约定的那块土地的使用权原本不归转让方,而是属于湖南华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华城公司)所有。在和章胜汉的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之前的2004年7月12日,许俊伟的好房子公司与华城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这是许俊伟与章胜汉进行商业合作的前提。

华城公司的那块土地的历史要追溯至1992年。

1992年,湖南省政府和长沙市政府决定开发建设长沙马王堆古汉城项目。为了该项目的配套工程——居住区的建设,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了华城公司并批给该公司576亩土地。曾任省政府秘书长的一位名叫贺遵政的人出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华城公司运行不畅,债务成堆,2004年初其名下土地被法院查封,欲行拍卖。而在此前的经营过程中,其固有的576亩土地中的273亩被政府无偿占用。后来,经多年争取,华城公司耗资1000多万元盖了8栋安置楼,为600名居民搞拆迁安置,长沙市政府将红线外91亩集体土地补偿给了华城公司。

在上述背景下,许俊伟与章胜汉针对这91亩土地展开了合作。

许和章签订合作协议不久,即2005年5月,华城公司被湖南明程投资公司(简称明程公司)整体收购,并变更登记为明程公司。为保证与章胜汉所签协议书的履行,许俊伟和张建英于2005年7月16日以湖南省中意水务和香港展伟两家公司的名义收购了明程公司,取得了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的原华城公司的一切财产权利。中意水务是许俊伟和张建英两人的公司,香港展伟公司是许俊伟以其妻子黄晓英的名义成立的公司。也就是说,中意水务公司和香港展伟公司收购的明程公司,其全部股权构成无外于许俊伟、许妻黄晓英和张建英三人之间。

在公司进行购并期间,许俊伟一直按照有关领导的批示精神在对91亩土地申请办理红线手续。无论是在原华城公司还是后来因购并进入明程公司后,一个名叫赵建龙的经理始终负责办理91亩红线外土地的相关手续。

赵建龙证明 “这91亩红线外土地,都已经办理了规划蓝线手续,就差国土局红线手续这一道关了。”“我负责新增地的工作。”原华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贺遵政在改制后的明程公司担任高级顾问,他在许俊伟因诈骗罪被抓前一日,2006年6月6日,在湖南省公安厅经侦大队接受询问,询问笔录载明:“红线外91亩土地,其中23亩已经圈定,68补偿款已到位,正在拆迁腾退。”

赵建龙经理递交申请材料后,取得了两份长沙市国土局的《业务咨询与调查收件回执单》,回执单显示,被拆分为23亩和68亩的上述91亩土地相关手续的“入窗”时间分别是2006年1月26日和5月22日。回执单载明,在25个工作日即可办理红线手续。出人意料的是,就在91亩土地手续“入窗”,章胜汉和许俊伟之间的合作目的即将实现时,许俊伟却在2006年6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拘了。

原来,在此前的2006年5月15日,长沙市国土局向长沙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二大队举报好房子公司诈骗章胜汉4000万元;次日,章胜汉以许俊伟“虚假土地”向该大队报案。据后来发生的事实,人们说许、张事件是政府某些人员与章胜汉结合在一起,共同谋划之下发生的。在许俊伟被刑拘半年后,张建英也被以涉嫌诈骗刑拘。2007年1月18日,张被以涉嫌合同诈骗罪逮捕。

法院审理认为,许俊伟和张建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伪造文件,虚构“有土地”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章胜汉财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2008年11月18日,长沙市中院以合同诈骗罪,分别对许俊伟和张建英判处无期徒刑。2009年2月19日,湖南省高院裁定驳回许、张二人上诉,维持原判。

许张二人被送入监狱服刑后,章胜汉申请人民法院强执执行许、张的财产予以赔偿,其申请执行的目标却是许、张二人明程公司的土地。因与判决的认定直接冲突,一审法院长沙中院不敢执行。湖南高院指定章胜汉家乡的慈利县法院执行此案。慈利县法院的《执行裁定书》查明:2007年11月,长沙市芙蓉区政府以原华城公司(明程公司)的身份将其47.545亩土地转让给长沙信天公司,获得转让款3200万元,转让方华城公司(明程公司)名下盖的是芙蓉区政府的公章,签字人是副区长彭再魁。慈利法院认定芙蓉区政府的转让行为无效,将47.545亩土地查封,欲执行给章胜汉。其后,长沙信天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慈利县法院在另一份执行裁定书中重复了上次查明的事实,认为查封正确,最后作出决定,称:“湖南高院从维稳出发指令本院解除查封,本院经讨论,予以解除。”章胜汉接到解除查封的裁定,当天吐血死亡。南方周末以《被‘维稳’的法院裁决,‘顶牛’法官揭执行内幕》为题予以报导,振动中国。南方周末只述章胜汉的冤枉,未揭示许、张有地而按无地认定,判处无期徒刑的蹊跷。

2014年12月,北京律师陈更代许、张的近亲属向湖南高院递交了慈利法院的执行裁定书、章胜汉的声明书、芙蓉区政府违法转让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向湖南省高院提出申诉,要求启动再审程序。2015年12月24日,湖南高院作出《驳回通知》,称:“你们提供的证据即使证明有地,也不能否定诈骗。”驳回再审申请,要求息诉[1]。

三、两案冤结形成过程之对比

1、拘捕程序对比:

“小白菜”案发生在清代,当时没有立案、拘捕程序的法律规定。该案是由小白菜丈夫葛品莲母亲报案引起的,除申报以外的直接证据资料记载,报案矛头未指向小白菜。

2006年6月7日晚11时半章胜汉将许俊伟扭送入公安局,次日以诈骗罪拘留。长沙公安局曾两次按照合同诈骗罪报请检察院批捕科批准逮捕。检察院批捕科认为是经济纠纷案件,不属于刑事犯罪,坚持拒绝批捕。

2006年8月9日,许俊伟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被批准逮捕(好房子公司曾以虚报注册资本被行政罚款60万元,已交纳,按照法律规定一件事情不做两次处理),同月以“合同诈骗罪”提出起诉意见,经检察院两次退卷补充侦查,2007年初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

从一二审审判情况看,许俊伟涉案事实与虚报注册资本罪无关。2008年11月18日,长沙市中院以“合同诈骗罪”,分别对许俊伟和张建英判处无期徒刑。2009年2月19日,湖南省高院裁定驳回许、张二人上诉,维持原判。至今,许俊伟以“合同诈骗罪”在郴州监狱服刑。

合法批捕是合法判决的基础,许俊伟缺乏合法批捕,所以应当认为现在许俊伟不是合法服刑,而是遭受非法拘禁。

2、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比:

小白菜案件是由小白菜丈夫葛品莲母亲报案引起的,报案矛头虽未指向小白菜,但知县刘锡彤对小白菜立案讯问是符合情理和当时法律的。

许、张案件中,章胜汉的《报案材料》称:“据我初步了解,明程公司2005年7月才将土地转让给(许俊伟)好房子公司,而好房子公司与我签订土地转让协议比这早几个月,已构成事实上的欺骗。”许、张有土地,许、张与章的纠纷是合同经济纠纷而是不合同诈骗已经表现在《报案材料》中,长沙公安局予以刑事立案是错误的;其后的审查起诉、刑事审判均为沙上高楼,缺乏应有的基础。

章胜汉的报案材料说“明程公司2005年7月才将土地转让给(许俊伟的)好房子公司”是得到任职华城公司老总十五年之久的贺遵政的《询问笔录》证实的。贺于2006年6月6日在湖南省公安厅所作的《询问笔录》中明确说:“23亩已经圈定,68亩已补偿到位,正在拆迁腾退。”次日,即6月7日,以“虚假土地”为由对许俊伟予以刑拘,立案侦查,事属蹊跷。

3、刑讯情况对比:

“小白菜”案件,最典型的特点是屈打成招,但中国古代社会,拷掠是最重要的讯供方法,若无特别情节,并不违法。

许、张案件,从卷中资料看,张建英提出有殴打逼供情节;但总体看来,逼供不是案件特点。

4、鉴定情况对比

“小白菜”案件中,仵作的尸体鉴定出现了根本性错误,将疾病性死亡,误断为砒霜中毒,知县刘锡彤更将“口鼻流血”改为“七窍出血”,加剧了鉴定的错误。

许、张案件涉及鉴定报告两份,一,财务鉴定报告,二,字迹鉴定报告。财务鉴定报告是客观的,章胜汉的4000万元投资款绝大多数支付给明程公司的股东单位及债权人单位。一审判决、二审裁定的错误不是因为财务鉴定报告不正确,而是隐瞒了这些受款单位是明程公司的股东单位和债权人单位——华城公司已经被人购并,并更名为明程公司,付出这些款项是为了购并明程公司,从而取得前华城公司的土地。

字迹鉴定报告是错误的,鉴定结论为:《承诺书》和《致好房子公司及合作单位的函》上的签名不是章胜汉所写,章胜汉死前给许俊伟出具的《声明书》说:“三份文件上的是我的真实签名,公安鉴定不正确!”

字迹鉴定报告是两级法院认定许、张二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重要证据之一。但这份鉴定是错误的。凭直观,被鉴定的字迹结构走势,运笔文法与章胜汉素日文字毫无差别。

5、事实认定情况对比:

十月初五日,杨乃武不在余杭城里,与小白菜供招十月初五日杨给她送砒霜不相符合;爱仁堂是小店,从不销售砒霜,与杨乃武供招从爱仁堂购取砒霜不相符合;知县刘锡彤和知府陈鲁重新搓合口供,串连证词,使二人罪名成立。

与小白菜案件中断案人捏合证据的情况不同,许、张案件是面对证据却对证据的直接意义置之不理,错误因此发生。

许、张案件中,一审法院让贺遵政、赵建龙的证言和办理土地手续入窗回执单明明白白地放在卷中,认定事实时却不让这些证据发挥一点儿作用;于是,不承认许、张二人的明程公司拥有土地,完全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更严重的是,购并拥有土地的公司从而取得该公司拥有的土地,是我国购并土地的最普遍的方式;一、二审法院却对此常识装模糊,称:“许、张将章胜汉的款项用作‘购买(成立)公司’,却没有用作购买土地”,因而构成诈骗。关于“明镜高悬”,中国的戏剧似乎应有新的写法:“章胜汉让你买桃,你却给他买了棵结满桃子的桃树。大胆刁民,你还不老实招认诈骗?!”

财务鉴定报告存于卷中,一、二审判决、裁定拒绝这份证据的本质意义,只承认它的表面意义。判决书和裁定书依据财务鉴定报告罗列了许、张二人将章胜汉的4000万元转往什么什么单位;但拒谈这些单位与明程公司的关系——这些单位都是原明程公司的股东单位和债权人单位。拒谈这些单位与明程公司的关系,人们便不知道这些款项是为购并明程公司而付,当然不知道是为购买土地而付。

湖南、长沙两级法院,驼鸟埋沙,蒙着头说一番胡话,为中国戏剧发展提供了新的写作素材!

 6、案件之外发生的自然事实的对比:

小白菜案件中,她的丈夫葛品莲确实死了,他没有在余杭城满大街跑。

许、张合同诈骗案中,在检察院指控许、张的明程公司没有土地,对章胜汉实施合同诈骗的同时,芙蓉区政府将明程公司的土地转让给长沙信天公司和长沙凯投公司。当其时者,两个公司正在许、张二人的明程公司的土地上建设“红橡花园”和“东门一号”——这相当于官府说小白菜和杨乃武毒杀葛品莲的时候,葛品莲正在余杭城的豆腐坊里制作豆腐!

7、两案证据对比:

小白菜案件中的证据,除仵作的尸体检验报告具有法定形式之外,其它皆是相关人员的证词、口供等,证据缺乏规范性,为可变证据。

许、张案件中,明程公司办理土地手续的《入窗回执单》是长沙市国土局盖有大印的规范文件。事情发展到申诉阶段,章胜汉申请执行过程中产生的慈利县法院的执行裁定书(查封裁定和解除查封裁定)则属于形式规范、效力极高的证据材料——该裁定书证明明许、张二人受审期间,芙蓉区政府将明程公司的47.545亩土地非法转让给长沙信天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据此规定,许、张二人拥有土地已是不争的事实,无须再作证明。

8、葛品莲尸体与许、张案件中土地的证明意义上的对比:

证据是一个广义的概念,诉讼法学中,凡可证明案件客观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在小白菜案件中,葛品莲尸体属于终极证据,是不是毕秀姑(小白菜)和杨乃武二人毒杀,靠葛品莲尸体作终极说明。慈禧太后所派出的钦差大员最终是对葛品莲尸体作出重新鉴定,并以之确定杨乃武和小白菜无罪。

许、张案件中,土地是终极证据,是许、张二人有没有土地的终极说明。

尸体可以腐烂,土地无法消灭;尸体的体量有限,许、张二人的红线外91亩土地却是一个广阔的存在;尸体隐于地下,人不愿视,91亩土地在长沙火车站附近,熙熙攘攘,灯红酒绿。

尸体作为证据可以消灭、可以隐匿;土地永存,无法遮盖。

9、逻辑自洽的对比

在杨乃武与小白菜案件中,历经五个程序的审理(余杭、杭州、刑部指令浙江巡抚、学政、刑部亲审),虽然冤结天大,但没有出现“即是证明葛品莲非你所杀,仍然否定不了你们的杀人”的此类判词。也就是说,事实上虽然说不通,但判词在逻辑上是自洽的。

湖南高院在陈更律师代理近亲属所提出的申诉中,其驳回通知称:“即是证明有地,也仍然是诈骗”,在逻辑上是不能自洽的。逻辑自洽是法律文书的底线。

综合言之,许、张冤案之奇,超过《杨乃武与小白菜》。历史发展,人类也在发展。人类发展,人类故事也在发展。三湘之地人杰地灵,在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下创造了更加离奇的新的司法故事,刘锡彤、陈鲁、胡瑞澜、杨昌浚之类地下有知当叹息也!

这样的发展是有益的,如前所言,为中国戏剧发展提供了崭新的写作素材!

二零一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二零一六年三月六日再修于北京

[1]本文中关于申请再审及其结果的内容,是2016年修文时所补。

——转自作者博客

责任编辑: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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