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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儿少权利 监察院:与国际人权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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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07月05日讯】监察院长张博雅今天表示,台湾已经陆续将5项重要的国际人权公约内国法化,包括2014年通过“儿童权利公约施行法”,使得台湾人权规范逐渐与国际人权标准接轨,提升人权保护。

监察院上午在一楼礼堂举行“被强制安置之儿童及少年家庭权利保障研讨会”,来自瑞士的报告人、第四世界运动前秘书长白雅简(Eugen Brand)与安若明(Anne-Claire Brand)及来自加拿大与泰国的贵宾出席。

张博雅说,大家常说“儿童是国家未来的主人翁”,如何保护儿童,使得他们获得最健全的生存、成长及发展环境,是各国关心的议题,她说,台湾已经陆续将5项重要的国际人权公约内国法化,包括2014年通过“儿童权利公约施行法”,使得人权规范逐渐与国际人权标准接轨。

张博雅表示,“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揭示,“所有关系儿童之事务,无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机关或立法机关的作为,均应以‘儿童最佳利益’为优先考量”,实际上,“儿童最佳利益”的原则已经纳入我国现行“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5条规定中。

“儿童权利公约”第9条规定,“缔约国应确保儿童不与父母分离的权利”然而,该条文也揭示,“但主管机关依据所适用之法律及程序,经司法审查后,判定儿童与其父母分离系属于维护儿童最佳利益所必要者,不在此限”。

张博雅表示,在某些特殊情况之下,例如当一个家庭发生重大变故而无法照顾儿童,或因父母不当行为危及儿童的生命、身体或自由而不适任亲职时,政府主管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得强制安排儿童到寄养家庭或进入安置机构。国内“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对于这种“不得已”的保护措施也有明文规定。

张博雅指出,依据卫生福利部统计,截至2015年底,我国寄养家庭计有1326家,已提供寄养儿童服务1662人,依法立案的安置机构有122家,已提供安置儿童服务3471人。

此外,白雅简在会中报告一些国家发现贫穷造成儿童被强制安置的各种问题,并透过纪录片分享探讨问题,国内学者专家则就其工作经验或辅导个案,提供心得分享,研讨会将持续一整天。

张博雅说,作为最高监察机关,同时也是最重要的国家人权机构,监察院重要职责之一是监督政府落实执行国际人权公约,以善尽国际人权义务,也希望透过监察权的行使,共同与各界合作,提升人权保护。(转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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