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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非自愿离职 可申请失业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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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08月12日讯】(大纪元记者黄筠芸台湾台北报导)民众一旦发生非自愿离职,可依法申请失业给付。劳动部表示,申请人从求职登记日起14日内无法就业成功或安排职业训练,将依规定完成失业认定并核发失业给付,以维持劳工失业一定期间的基本生活。

劳动部表示,依《就业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如有雇主资遣等非自愿离职原因,在离职退保当日前3年内,累计保险年资满1年以上,想要继续工作,备妥离职相关证明文件及国民身份证,亲自向各地公立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

另外,如果自求职登记日起14日内仍无法推介就业或安排职业训练,则可完成失业认定,再转由劳保局核发失业给付。申请人每个月均须办理失业再认定,给付金额依照申请人离职退保当月起前6个月的平均月投保薪资六成发给,最长发给6个月。

劳动部透露,实务上也常发生劳雇双方对于离职原因认知不同、无法确认离职原因,致生争议,建议劳工可先向劳务提供地的县市劳工主管机关申请争议调解,再以县市政府申请调解的证明文件,至公立就业服务机构申办失业认定。

劳动部进一步说明,失业给付实施目的在于积极提升劳工就业技能及促进失业劳工就业,所以申请人有积极求职就业的责任,公立就业服务机构也将透过就业咨询服务,协助检视离职原因与工作经验,进一步评估申请人的工作意愿、工作能力及专长技能等,综合评估后再协助推介就业或安排参加职业训练。

劳动部指出,为奖励申请人提早就业,在失业给付请领期间届满前就业,并参加就业保险满3个月以上,申请人可直接填写申请表向劳工保险局申请核发提早就业奖助津贴。

劳动部提醒,民众申请失业给付须先至公立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可先行向各公立就业服务机构洽询或上网查询应备妥的文件,以免往返费时。◇

责任编辑:昱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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