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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支持揪出狼师《刑法》通奸罪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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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05月18日讯】(大纪元记者陈懿胜台湾台北报导)司改国是会议第5分组第6次会议18日通过决议,通过通奸除罪化,废止《刑法》第239条“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若因故无法立即废止,应即刻删除《刑事诉讼法》239条但书之规定,即是修正目前配偶提告通奸罪时,可单独对配偶撤回告诉的状况,避免造成压迫女性的实质不平等。

第五分组委员纪惠容、赖芳玉、林志洁等人表示,在性别平权意识尚未发展、台湾性平法制多有缺漏的年代,刑法通奸罪的存在,有其保护弱势配偶的功能,但现在有《家庭暴力防治法》与《性侵害防治法》,且《民法》亲属篇也有夫妻财产制、离婚有责、子女之监护等符合性别主流化的标准。国家刑罚权介入私人关系的通奸罪,其正当性已属薄弱。

委员亦指出,原告可以只对配偶撤告,效力不及于相奸者,已经违反刑事诉讼原则,也造成通奸罪实体受刑人数是女性远大于男性。

林志洁认为,林奕含案例与通奸罪除罪化相关,根据过去案例显示,主张受性侵害的被害人提告败诉,结果反被对方配偶控告通奸,造成性侵害被害人不敢举发或提告,影响性自主权之保障及被害人告诉权之行使。◇

责任编辑: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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