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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案 台湾第一家创办人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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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06月20日讯】专卖调味粉的台湾第一家有限公司,涉嫌以工业级碳酸镁原料掺入调味品。新北地院今天判处创办人陈廷智无罪,总经理陈星佑2年徒刑,台湾第一家罚新台币600万元。全案可上诉。

本案缘于新北市卫生局例行性稽查时,透过进出货的账目勾稽比对,发现“台湾第一家”进货的碳酸镁等,因为价格比食品级还要低,疑似使用工业级原料,卫生单位开始调查。

检方查出,“台湾第一家有限公司”涉嫌自民国96年至104年间,将16项椒盐粉等产品掺用含重金属“砷”及工业用碳酸镁。另涉及用假账漏报收入逃漏税。

新北地方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廷智90年间已将公司交棒给子女,并未管事,判处无罪。

合议庭依违反食安法,判处陈廷智次子、总经理陈星佑2年刑期、罚金600万元;副总陈镜如违反食安法、商业会计法各处3月和1年刑期;会计师简素莲6月徒刑,缓刑3年。

台湾第一家公司则被判处罚金600万元,没收犯罪所得1588万余元及逃漏税319万余元。全案可上诉。(转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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