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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空污法初审通过 隐匿污染事故最重罚三千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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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8年04月11日讯】(大纪元记者吴旻洲台北报导)为避免发生紧急污染事件时,负责人担心受罚而不愿通报主管机关,立法院卫环委员会11日初审通过《空气污染防制法》修正案,规定公私场所的固定污染源,若因事故大量排放空气污染物,负责人应该立即采取紧急应变措施,并不得迟于1小时内通报县市政府主管机关,违者重罚2,000万元。

《空污法》初审通过的“防隐匿条款”罚则包括,如果公私场所负责人未采取紧急应变措施或不遵守县市主管机关下达之紧急应变相关命令,因而致人于死者,负责人处无期徒刑或7年之上有期徒刑,得并科3,000万以下罚金;若致人重伤,负责人处3年以上或10年之下有期徒刑,得并科2,500万以下罚金;若导致疾病,负责人处6个月以上或5年之下有期徒刑,得并科2,000万以下罚金。

环保署空保处长蔡鸿德表示,固定污染源发生突发事故,负责人除了紧急救灾之外,也必须尽速通报县市主管机关,县市主管机关接获通报后,除了采取必要措施或停止固定污染源之操作外,也应使用村里广播等方式,通报民众空气品质恶化的警告,并采取因应措施。

修正后条文还明定,公私场所应该拟定空污紧急应变措施计划,报县市主管机关核定;中央主管机关必须订定恶化警告发布、通知方式及因应措施、紧急应变措施计划应记载内容及执行方式。◇

责任编辑:宇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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