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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骗机器也是诈欺 台最重可处1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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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8年07月19日讯】(大纪元记者陈懿胜台北报导)针对民众利用悠游卡停车5分钟漏洞,逃避停车费达半年之久问题,桃园地检署检察官李家豪19日透过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表示,无人管理收费设备、电子钱包普及,带给现代人很多便利,但“对机器诈欺”仍触犯我国刑法,最重可处1年徒刑。

日前新北一名男子利用停车场给予入场5分钟内免费的优惠,将车开入停车场内,5分钟内徒步到出口处刷卡,让机器误认车子已开出场外,半年内使用该手法194次,逃避逾4万元的停车费。

李家豪说,刑法第339条之1规定“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费设备取得他人之物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万元以下罚金。以前项方法得财产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这就是所谓“对机器诈欺”。

李家豪表示,现今很常见的收费设备,例如贩卖机、便利商店电子钱包、停车场收费机等,都是透过电脑程式设计去计算收费金额后,解除电脑锁定完成买卖、缴费的目的,当有人对于这个电脑程式做出欺骗的行为得到一定的财物或利益,也就是等同于对人的诈欺,所以特别立法来处罚。

李家豪说,新闻中的民众,车子明明有停在停车场内,却利用收费设备在电脑程式设计上有5分钟内离场不收费的优惠,欺骗电脑程式车辆已经在入场5分钟内离场,而取得了停在停车场内一直停车而且不用付费的利益,这就是刑法上要处罚对机器诈欺的犯罪行为。

李家豪强调,随着无人管理收费设备、电子钱包普及,带给现代人很多便利,但千万不要认为可以钻漏洞或占便宜,而去欺骗收费设备,否则贪小便宜的后果不只是要赔偿,还可能让自己吃上诈欺罪的官司。◇

责任编辑:尚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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