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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务会议主管混充教师代表 教育部:未违法

高教工会26日举办记者会表示,大学校务会议教师代表依法不得少于1/2,如让行政或学术主管混充教师代表,难以民主监督校务。(高教工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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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0年10月26日讯】(大纪元记者林紫馨台湾台北报导)台湾高等教育产业工会26日举行记者会表示,大学校务会议教师代表依法至少应占全体二分之一,而高科大校务会议的教师代表,竟让行政或学术主管混充教师代表,难以民主监督校务发展。对此,教育部回应,兼任主管者被选为教师代表,未违反《大学法》。

高教工会表示,大学校务会议是校园民主与大学自治的根基,呼吁主管机关明确解释与监督大学校务会议的教师代表,不得有“主管混充”,教师代表依法人数不得少于全体会议人数二分之一,确保校园民主。另盼各大学应主动改正,把校务会议组成还给一般教职员生参与,恢复校务会议监督学校的职能,防制行政滥权。

高教工会指出,教师代表太少,容易出现官官相护,比如校长派任主管,所派任主管则投桃报李,让校长得以低标续任。校长或主管做错事,剥夺教师权益时,校务会议无能力追究校方行政缺失。

高教工会忧心,不只高科大,近年来有部分大学在讨论重要议案时,常以缺乏师生参与的“行政会议”取代“校务会议”,或是透过“主管混充教师代表”等方式,使校务会议过半代表都是学校主管,成为校长及行政团队的背书工具,民主审议机制沦为“一言堂”。

教育部对此回应,经检视民国83年大学法修法意旨及《大学法》第15条规定,教师代表应经选举产生,兼任学术与行政主管身份的教师如经选举程序被选为教师代表,并无违反大学法规定;校务会议的教师代表如欲排除兼任学术及行政主管的教师,学校可于组织规程修正教师代表产生方式。

为兼顾大专运作稳定性的实务考量,教育部曾于民国106年发函,叙明兼任学术与行政主管的教师如未出任校务会议的学术与行政主管代表,不能剥夺其以教师身份参与校务会议的机会,全校教师若选择兼任学术与行政主管者为教师代表,也就是认可其双重身份不致影响教师权益。◇

责任编辑:陈玟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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