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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驾零容忍 法务部预告:验尿阳性最重可判二年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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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1年12月01日讯】(大纪元记者袁世钢台湾台北报导)法务部继2019年修正《刑法》185条之3加重酒驾再犯致人死伤的刑责后,部长蔡清祥日前再宣示“毒驾零容忍”,并于上月30日预告修正同法,若驾驶交通工具而经验尿呈阳性者就可处罚;若认不能安全驾驶,经验血测得毒品反应者,最重同样可处二年有期徒刑。

法务部上月30日预告《刑法》185条之3修正草案,在第一项驾驶动力交通工具可处最高二年徒刑的违法态样中,将第三款“服用毒品、麻醉药品或其他相类之物,致不能安全驾驶。”中关于毒品部分删除,独立于新增的第四款,明定“施用毒品而其尿液经检验判定为阳性”;而所谓“毒品”则与《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二条规定相同。

法务部说明,鉴于行为人施用毒品后恐使反应力、思考力下降;削弱身体协调、平衡、判断等能力;产生脱离现实的幻觉或难以集中注意力;损害认知能力、心理活动功能;因镇静效果而使反应缓慢,若在此情形下驾驶动力交通工具,可能发生重大伤亡,进而造成被害人及其家属难以回复的伤痛,因此修法保护公共安全。

至于为何选择以验尿结果为标准,法务部解释,施用毒品后人体内所含毒品浓度会因采验方式而有所不同,且毒品种类众多,阈值又因毒品种类而异;为符合比例原则、明确性原则,才会以尿液检验结果阳性作为认定施用毒品的标准。只要驾驶人经验尿呈现毒品阳性反应就可处罚,属于“抽象危险犯”的立法体例。

此外,法务部强调,施用毒品后因体内浓度未达法定阈值而验尿为阴性者,若有蛇行、车身摇摆等“不能安全驾驶”情形,也应处罚;其次,若因施用毒品发生车祸受伤而无法验尿,经验血等其它方式测得毒品反应,且致不能安全驾驶者也应处罚,因此这次也在同法中增订第一项第五款规定,最重皆可处二年徒刑、得并科新台币20万元以下罚金。

责任编辑:吕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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