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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订定工作规则 最高可罚锾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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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2年09月14日讯】(大纪元记者李撷璎台湾嘉义报导)资方需更清楚劳基法的规范,在嘉义县某公司任职的小丰(化名)因工作屡次迟到被主管记警告1次,担心因此被公司解雇向县府提出疑问,经县府调查该公司以工作守则惩处小丰并无不可,但该公司自今年5月20日雇用劳工人数达30余人,却未制定工作规则,认定仍属违反劳动基准法规定,裁罚2万元罚锾。

劳工暨青年发展处表示,小丰受雇于公司,应该遵守一定规范,公司依内部规定所作惩处尚属合法范围,但若公司雇用劳工人数已达30人以上,则应依劳基法第70条规定,就工时、休假、工资、津贴及奖金、纪律、考勤、请假、奖惩及升迁、资遣、离职及退休、灾害伤病补偿及抚恤、福利措施等另订工作规则,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及公告印发各劳工,让劳工有所依循。

劳青处进一步说明,劳动基准法仅是最低标准规定,公司内部规范制度,则需要透过工作规则订定,让劳动条件与纪律制度化,例如请假程序、奖惩标准、升迁方式等,借此激励员工,也有助于管理,避免不必要的劳资争议。

此外劳工工作若屡次迟到,公司不得迳以旷工扣薪或以不能胜任工作理由资遣员工,应依工作规则中所订的惩罚标准列入纪录,若违反规定纪录达一定次数,则符合劳基法第12条所规定情节重大,才可资遣劳工。

劳青处长陈奕翰说,公司订立工作规则前,可参考劳动部提供的工作规则范本,再依工作实际态样订定工作规则,但内容不可低于劳动基准法,如遇争议事项,建议与劳工多多协商,避免不必要争议,如有疑虑,可洽询劳青处05-3620-123转分机8028。

责任编辑:吕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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