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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购蹄膀过期十年? 中市府展开稽查

民众党议员江和树痛批过期10年的肉品到现在还在卖,受害民众不知有多少。(江和树议员办公室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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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3年04月28日讯】(大纪元记者黄玉燕台湾台中报导)受疫情影响,许多民众习惯网路购买食品,但要冒着收到货才能确定好坏的风险。台中市大里区洪姓民众与朋友在网路团购20包红烧蹄膀,打开吃几口就发现味道不对、酸酸的,查看制造日期竟是2013年,于是向议员投诉。市府卫生局表示,会与民众联系,了解购买、取货等细节,也已派员前往营业处所稽查,如查获逾期食品将依法开罚。

民众洪先生是在本月18日拿到肉品,打开吃了一点点,就觉得口感酸酸的,翻找包装一看,惊觉蹄膀早就过期10年。
民众洪先生是在本月18日拿到肉品,打开吃了一点点,就觉得口感酸酸的,翻找包装一看,惊觉蹄膀早就过期10年。(江和树议员办公室提供)

民众党议员江和树指出,民众洪先生是在本月18日拿到肉品,打开吃了一点点,就觉得口感酸酸的,翻找包装一看,惊觉蹄膀早就过期10年,赶忙向他陈情,他痛批过期10年的肉品到现在还在卖,受害民众不知有多少。经他了解,洪先生有收到负责团购的朋友退的钱,但并不清楚是朋友先自掏腰包,还是厂商赔的钱。

根据民众提供的过期肉品,包装贴纸说明“制造日期2013年3月15日、有效期限一年”,江和树表示,经他上网确认受害民众购买的蹄膀重量、外观,与该厂商在脸书贩售的品项相同。他质疑厂商是用贴纸标示制造日期,而非直接打印在包装上,要求市府一定要严查。

卫生局表示,如查获逾期食品,将依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15条第1项第8款规定,依同法第44条处6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罚锾。

法制局指出,民众如买到过期食品致财产或健康损害,得检附具体事证,如发票等购买凭证、就医诊断证明及损害事证等,依消费者保护法规定向业者请求赔偿,双方如无法达成协议,可向市府消费者服务中心提出申诉。

消保官也提醒业者,如因故意或过失致贩售过期食品造成多数消费者损害者,除自己商誉受损及刑事责任外,消费者得依消费者保护法第51条规定,请求损害额1倍至5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责任编辑:唐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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