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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金并购新光金案 金管会四理由不同意

中信金(图)向金管会申请公开收购,金管会16日以四大理由,予以缓议、即不同意投资。(宋碧龙/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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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4年09月16日讯】(大纪元记者侯骏霖台湾台北报导)新光金出售引发台新金、中信金双龙抢珠的局面,金管会16日晚间临时召开记者会,副主委邱淑贞宣布,针对中信金申请投资新光金,指整并方案不完备、释股处理缺乏具体执行内容、对寿险子公司掌握不足增资内容不完备、公开收购与换股可能无法保障双方股东权益等四大理由,予以缓议、即不同意投资。

金管会说明,第一、根据《金控投资管理办法》规定,中信金控应提出购足股份计划及整并方案。本案申请前,新光金控董事会已通过与台新金控合并决议,并发布重大讯息。而中信金控申请计划书载明,预定收购之持股比率为10%至51%,收购成立最低要件为10%,未妥适规划不同收购比率后续整并计划,于无法确保对新光金控具有绝对控制力下,后续可能衍生股权与经营权纷争,对未来金融市场秩序维持有重大潜在疑虑。

第二、中信金控应提出若未于期限内完成整并,所采取具体明确的释出持股方案,但中信金控释股方案内容有欠具体,且若迟未能完成释股,将有影响新光金控或中信金控股东权益、新光金控经营稳定与金融市场秩序等疑虑。

第三、中信金控应提出被投资事业未来三年财务状况的评估,新光人寿为新光金控重要子公司,检视中信金控所提内容与依据,未显示能充分掌握目标公司寿险子公司损益及财务状况,且未提出增资承诺书具体内容,故难确认中信金控具备对新光人寿财务状况的掌握,与对其确保健全经营的准备。

第四、中信金拟用部分现金、部分发行新股为收购对价,实际收购价格属不确定,一旦发动收购,双方股价可能受到干扰,潜藏不利应卖人权益问题,因此近年来金管会不鼓励以股票为对价的公开收购。

邱淑贞指出,台新金与新光金的合意并购,或中信金对新光金的非合意,没有所谓的优先性。两间互没有股权的金融公司,取得10%股权之后再往下谈合并,涉及客户、股东、员工权益。

银行局长庄琇媛进一步说明,非合意并购,目前在程序上只有经过董事会,因此涉及是否可用现金、股票执行,若要用股票势必增资,但增资要提交股东会;此次中信金采是“现金与股票”并行,但股东会没有通过,程序上面非合意并购,较倾向使用现金。

责任编辑:晓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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