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2025年12月02日讯】(大纪元记者袁世钢台湾台北报导)台北市环保局一名服务近34年的清洁队员,将一个回收车内残值仅32元的电锅拿走,送给一名拾荒老妇人,遭检举后被依贪污重罪起诉,引发社会舆论。士林地院依法多次减刑后,依“侵占职务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财物罪”判刑3月、缓刑2年、褫夺公权1年。
判决指出,黄男自1990年12月22日起担任台北市政府环保局清洁队员,负责垃圾清运、资源回收物分类等工作,是具法定职务权限的公务员。依“北市府环保局环境清洁勤务须知”规定,资源回收作业人员不得将回收物擅自占有、处分,但黄男于2024年7月26日晚上6时许,在北投焚化厂旁的资源回收转运站内,拿取随车收运的电锅1个。
黄男把电锅带回家测试可正常使用,想到一名拾荒妇曾向他表示自己使用瓦斯炉煮饭容易烧焦,便将旧电锅赠送妇人。北投区清洁队接获检举后,黄男坦承犯行,并购买新电锅向老妇换回旧电锅后缴回;检方认定电锅残值虽仅剩32.56元,但黄男仍已触犯“侵占非公用私有财罪”,依法起诉,并建请法院减轻其刑。
士林地院审酌,黄男犯后自首并缴回电锅,符合《贪污治罪条例》第8条第1项减刑或免刑规定,且他在侦查中坦承犯行,符合同法第8条第2项减刑规定;并考量他侵占的电锅残值在5万元以下,未对所属机关收入造成严重影响,符合同法第12条第1项减刑规定,因有2种以上减刑条件,依《刑法》第70条规定递减。
法官认定,黄男所为减损公务机关威信,应予非难,但恶性有限、情节轻微,即使减刑后科以最轻刑度5月徒刑,仍嫌过重,客观上足以引起同情,遂依《刑法》第59条再减刑,判刑3月,并宣告缓刑2年、褫夺公权1年。
法务部表示,针对“小额贪污案件情轻法重”议题,已提出《贪污治罪条例》修正草案,草案中第12条“情节轻微,而其所得或所图得财物或不正利益在新台币五万元以下者”,未来得减刑至三分之一,法院也可依具体个案情节免除其刑。修正草案已于2024年5月31日陈报行政院审查,并于今年8月15日完成审查,后续将依立法程序尽速完成修法。◇
责任编辑:昌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