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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彰化垃圾滥倒高雄农地 “洗产地”入高雄焚化炉7嫌起诉

外县市环保业者将收受的超量垃圾滥倒在高雄农地。(保七总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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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6年08月27日讯】(大纪元记者袁世钢台湾台北报导)警政署保七总队查获,新北市、彰化县各有一家环保公司,每月收受之一般事业废弃物数量已逾当地核准进入焚化炉处理限额,竟雇请运输业者将超收之废弃物,转运滥倒在高雄市小港区、路竹区农地,再勾结高雄环保业者伪装成当地废弃物进入高雄焚化炉处理。

雄检调查,新北市某环保公司潘姓负责人,自2024年4月至2025年3月间,以每车次委托费新台币13万至14万余元、运费1万6千元为对价,委由曳引车司机柯嫌承揽清运超量废弃物;柯嫌除自行驾驶外,另雇用梁姓、刘姓司机,前往该公司位于新北市五股区的贮存场,将一般事业废弃物运至由高雄2名环保公司负责人简嫌、孙嫌租用的农地非法倾倒。

此外,彰化县也有环保公司赖姓负责人,以每公斤6.5元代价,委由简嫌处理其超量废弃物,由简嫌于2024年7月18日驾驶曳引车,载运约7公吨废弃物至他租用的高雄小港区农地倾倒。简、孙二人再以每公斤7元至7.5元代价收受上开来源不明之废弃物后,混入原本收受的高雄地区废弃物中,一并载往高雄市焚化炉处理,借此“洗产地”规避查核。

保七警方于2024年7月间前往高雄市小港区农地查处,现场查获堆置废弃物约37公吨;复于今年1月14日至高雄市路竹区农地执行搜索,于该地查获6处废弃物堆置点,体积合计约1,700立方公尺。且前开2处土地均为特定农业区农牧用地,涉案业者仅领有乙级废弃物清除许可证,均未申请设置贮存场或转运站,非法堆置废弃物,严重破坏农地环境。

雄检侦结,认定潘嫌等7人涉犯《废弃物清理法》第46条第4款后段“未依废弃物清除、处理许可文件内容贮存、清除废弃物”罪嫌;其中简嫌、孙嫌另涉犯同法第46条第3款“未经主管机关许可提供土地堆置废弃物”罪嫌,今年7月依法起诉。而涉案的5家环保公司,亦依同法第47条规定科以罚金。◇

责任编辑:郑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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