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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炳强无罪 殷宗文工作手札成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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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2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亦伟台北27日电)备受瞩目的国安密帐案,前国安局会计长徐炳强被控贪污遭台北地检署起诉并求刑十五年,台北地方法院今天一审却判决徐炳强无罪,造成院检如此大的认知差距,依合议庭判决脉络,前国安局局长殷宗文的工作手札,被法官认为“属有证据效力”的物证,是最大关键。

台北地检署当时起诉指出,八十三年间,国安局动用“奉天专案”经费代垫外交部金援南非款项 (即巩案)后,徐炳强明知每年的专案结余款已陆续回填“巩案”经费,却仍利用外交部的归还垫款,挪用其中约新台币两亿五千万元交付台综院院长刘泰英,在淡水购置两处办公大楼,作为高层办公之用。

法院判决指出,根据殷宗文之子殷志卓所提供其父生前工作手札内容,民国88年2月12日及4月12日,记载有“战略研究所 (指台综院第四所)需要大量经费”、“战略研究所经费、基金、人事已拨付刘 (泰英)”等内容,因此足以认定殷宗文只知台综院第四所的成立需用钱,因此指示徐炳强将钱交给刘泰英,殷宗文并无将公款交付刘泰英个人之意。

合议庭认为,台综院第四所属国安局外围机构,因此刘泰英将所挪用的公款用于购买台综院大楼私用而非第四所,这部分需由检察官追究是否有刑责,至于徐炳强受命将钱拨给刘泰英,也仅是奉命行事,因此判徐无罪。

此外,在关键的殷宗文手札部分,合议庭经送往刑事局做笔迹鉴定后,确认手札是殷宗文亲笔所写,而内容仅供自己参考,不对外公开,应无记载不实的必要,因此认为该手札具有证据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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