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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捕毒贩 最高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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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28日讯】〔自由时报记者赖仁中╱台北报导〕警方办案未顾及程序正义,所取得的证据是否有效,在法庭上日受挑战,且逐渐走向“不采”的判决趋势;不过最近法院的一件判决受到瞩目,二审法官认定警方“诱捕毒贩”作法有瑕疵,但衡酌之后,认为诱捕办案也具有“不得已的必要性”,故仍判两名毒贩有罪,这项见解最近获得最高法院支持,依此定罪。

两名贩毒被告林世南、黄任贤,分别被处有期徒刑三年八月及四年定谳,近将发监执行。

二审法官对于警方“诱捕毒贩”一事,认为此办案方式确实隐含“国家诱引犯罪成分,手段并非洁白无瑕”,但法官也认为,贩毒这类犯行具有高度隐密性,应可允许警方在符合比例原则下,以“诱捕办案”侦查相关毒品犯罪案件,此外,警方人员基于犯罪侦防目的,才采取诱捕办案,并不是蓄意诱捕“猎物”,警方取得事证,仍具有证据能力。

这起案件发生在八十九年间,台北市内湖警分局持搜索票,前往辖内陈姓男子住处,查获陈某持有安非他命三包及吸食器,陈被捕后,表示愿意配合警方办案追出上游,遂当场打电话给林世南,表示要买安非他命。林某表示自己没有安非他命可卖,但他另外连系友人黄任贤提供贩卖,林某与身上带着毒品的黄某,搭车前往陈某住处准备交易,一到即被员警逮捕,并在黄某皮包内起出五包安毒。

本案审理时,两名被告互相推诿,否认贩毒,但均指警方故意制造毒品交易机会诱使二人犯罪,依此抗辩警方非法诱捕取得的事证无证据能力。

尺度的拿捏 成案的关键

﹝记者赖仁中╱特稿﹞执法人员以诱捕、钓鱼等诱引手法查捕犯罪,审判法官有句话说得好:“不能毫无凭据地诱捕猎物。”这正是办案尺度关键,一旦超越,可能弄巧成拙。

执法人员最常见的诱捕办案,就是上网抓援交,也不知为什么,近几年警方把抓援交绩效分数一再调高,以致抓援交形成一股热。热归热,这中间的“技术操作”仍有学问,谨守尺度的警方人员上网巡弋,会针对“具有相当广告暗示性”的对象,如“想玩吗?”、“只要╳╳(数字 )包养,爱怎样都可以!”等有其释放援交讯息的成分,这时候警方化身客人或援交女,将对方钓出逮捕,通常法官会采认。

“乱枪打鸟”就很要不得,例如明明只是男女网友在网上胡聊,警方也来参一脚,主动以暗示性字眼去试探,发觉“被骗者”,上门就抓起来,这种办案手法,在法庭上的证据能力会有问题。

曾有警方主动在网上放出暗示讯息,结果钓鱼钓到抓援交的同行,这名警察极力争辩,换来的仍然是对方“依法办理”;落得被送办下场的“援交警察”,可说是活该。

法官认为,抓毒贩有不得已的必要,故可采诱捕方式,但话说回来,假使警方随便对不特定对象释放“想买毒”讯息,依此诱到毒贩上门,此与“不得已的必要”有相当距离,相关证据一旦呈堂,恐怕难被法官采认。

还有警方为肃枪绩效,抓到小案后,以“放人”为饵,要对方交出制式枪弹,被抓者只好花钱“买枪”,还安排人来扛罪,这可说是另类钓鱼办案手法,但最后警察沦为被告,被抓起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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